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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我国<公司法>所体现的治理结构是有缺陷的.其较为严重的问题便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司法>虽规定了监事会,但由于条文粗疏,不便操作,监事会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监督职能.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显得非常重要.作为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与我国现行的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监事会发生冲突,我们认为关键是应全面理解独立董事的职能,并充分发挥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