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这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两年多来,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果,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生态的改善。继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治理能力,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安全的保障,必须加强长效机制研究,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
一、 铲除黑社会滋生土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了新特点、新动向: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相互借用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组织纪律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扮红”自身,取得头衔后,利用地位为自身及组织谋取利益;寻求“保护伞”现象突出,对公权力的腐蚀日趋严重。
针对以上情况,必须从常态机制上下大工夫,
一是黑恶势力的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因此,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预防和清除“保护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反洗钱力度,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和恶性膨胀;完善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销售和购买,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是应当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增强打黑除恶工作的效能。组建打黑专业队伍;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是健全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辍学青少年滚动排查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培训、帮扶等措施。全面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制度,从严把好联审关、任免关、履职关。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二、 完善扫黑除恶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小治治事,大治立法,要想根治黑恶,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做起,弥补法律漏洞。
首先,要完善刑事立法,完善打黑法律体系。在实体法方面,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难以适应惩处黑恶犯罪的需要,必须增设新的罪名、新的刑罚,如“单位犯罪”、财产刑等内容;在程序法方面,扩大特殊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第二,要完善行政立法,完善打黑法律体系。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机构、人员、编制、职责、隶属关系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门职能机构;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制定预防、打击涉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加强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打黑法律体系。跨地域设立专门审判检察侦查机构,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或上提管辖,异地关押;建立重大复杂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和会商机制;制定定罪量刑指南,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建立赃款赃物清理追缴、退赔协同机制等。。
第四,进一步完善同立案、同督导、同公告“三同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将涉黑涉恶案件“一案三查”、提级管辖、异地侦办等经验做法机制化、常态化、法治化。
三、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影响一个地方的各种生态,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对打击黑恶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是以强化宣传为抓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建立区级、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机制,鼓励广大居民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是以网格服务为核心,汇聚多方资源参与。健全街道、社区、网格长、网格员四级网格服务队伍,通过实地巡查、入户走访、集中宣传、线索摸排等形式,不断扩大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力度。
三是以部门联审为纽带,塑造风清气正环境。聚焦社区 “两委”换届“回头看”、“大体检”、“大排查”、“大起底”,重点完善工作台账,并建立了常态化研判、联审和督查制度等长效机制,坚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清理出队伍,为加强基层政权队伍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四是以居民自治为基础,激发社区治理活力。以居民关注问题为导向,重点将扫黑除恶、脱贫攻坚、邻里关系、文明公德等内容纳入到居民公约中,通过建章立制使居民逐渐成为社区协商共治的积极参与者和践行者。积极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将惠民政策及办理程序、办公经费及专项经费等居民关注的热点、重点事项定期予以公示,提升社区居民共商共治的能力。
五是关注农村自治组织的重建,避免形成基层治理的‘真空’,要将抵制参与、支持、资助黑恶势力作为公民道德义务,纳入村规民约。
六是在科技管理方面,要构建防黑防恶科技化、智能化防线。与社会治安防控紧密结合,加快防控体系换代升级,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要创新扫黑除恶专项系统工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进行大数据精准界定、收集存储、管理甄别、分析研判。要依托物联网、互联网与自媒体严密监控涉黑恶人员活动轨迹。要建立涉黑恶电子网络办案平台。
四、 坚持问计于民让人民满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人民是否是我们扫黑除恶的试金石,坚持问计于民构建长效机制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致力于问效于民,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明察与暗訪相结合,建立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扫黑除恶情况制度,通过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进行线上线下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保护民利。
二是构建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工作机制。 在专门机关层面,实现扫黑除恶机构队伍专业化,设立从中央到县(区市)独立列编的扫黑除恶(打击有组织犯罪)常设机构。实现扫黑除恶程序法定化。。
三是在群众参与层面,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测、预警、预防,定期、拉网排查,开辟多元举报及网络举报绿色通道,农村城市社区设专兼职网格员。要建立匿名举报、有奖举报机制,允许初次举报匿名、化名并启动举报人信息自动保护装置。要参照或略低于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秦皇岛市委党校法学部 066000
一、 铲除黑社会滋生土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出了新特点、新动向: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之间相互借用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开办经济实体为掩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组织纪律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黑社会性质组织者、领导者“扮红”自身,取得头衔后,利用地位为自身及组织谋取利益;寻求“保护伞”现象突出,对公权力的腐蚀日趋严重。
针对以上情况,必须从常态机制上下大工夫,
一是黑恶势力的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因此,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预防和清除“保护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反洗钱力度,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和恶性膨胀;完善枪支弹药的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销售和购买,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是应当建立健全查处机制,增强打黑除恶工作的效能。组建打黑专业队伍;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是健全对刑满释放人员、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辍学青少年滚动排查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培训、帮扶等措施。全面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制度,从严把好联审关、任免关、履职关。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二、 完善扫黑除恶法律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小治治事,大治立法,要想根治黑恶,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做起,弥补法律漏洞。
首先,要完善刑事立法,完善打黑法律体系。在实体法方面,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三个罪名难以适应惩处黑恶犯罪的需要,必须增设新的罪名、新的刑罚,如“单位犯罪”、财产刑等内容;在程序法方面,扩大特殊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第二,要完善行政立法,完善打黑法律体系。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设立机构、人员、编制、职责、隶属关系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门职能机构;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制定预防、打击涉黑恶势力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意见。加强行政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打黑法律体系。跨地域设立专门审判检察侦查机构,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或上提管辖,异地关押;建立重大复杂案件检察引导侦查和会商机制;制定定罪量刑指南,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建立赃款赃物清理追缴、退赔协同机制等。。
第四,进一步完善同立案、同督导、同公告“三同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将涉黑涉恶案件“一案三查”、提级管辖、异地侦办等经验做法机制化、常态化、法治化。
三、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影响一个地方的各种生态,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对打击黑恶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是以强化宣传为抓手,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建立区级、街道、社区三级联动机制,鼓励广大居民积极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是以网格服务为核心,汇聚多方资源参与。健全街道、社区、网格长、网格员四级网格服务队伍,通过实地巡查、入户走访、集中宣传、线索摸排等形式,不断扩大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力度。
三是以部门联审为纽带,塑造风清气正环境。聚焦社区 “两委”换届“回头看”、“大体检”、“大排查”、“大起底”,重点完善工作台账,并建立了常态化研判、联审和督查制度等长效机制,坚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清理出队伍,为加强基层政权队伍建设提供良好保障。
四是以居民自治为基础,激发社区治理活力。以居民关注问题为导向,重点将扫黑除恶、脱贫攻坚、邻里关系、文明公德等内容纳入到居民公约中,通过建章立制使居民逐渐成为社区协商共治的积极参与者和践行者。积极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将惠民政策及办理程序、办公经费及专项经费等居民关注的热点、重点事项定期予以公示,提升社区居民共商共治的能力。
五是关注农村自治组织的重建,避免形成基层治理的‘真空’,要将抵制参与、支持、资助黑恶势力作为公民道德义务,纳入村规民约。
六是在科技管理方面,要构建防黑防恶科技化、智能化防线。与社会治安防控紧密结合,加快防控体系换代升级,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要创新扫黑除恶专项系统工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进行大数据精准界定、收集存储、管理甄别、分析研判。要依托物联网、互联网与自媒体严密监控涉黑恶人员活动轨迹。要建立涉黑恶电子网络办案平台。
四、 坚持问计于民让人民满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人民是否是我们扫黑除恶的试金石,坚持问计于民构建长效机制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致力于问效于民,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明察与暗訪相结合,建立以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扫黑除恶情况制度,通过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进行线上线下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反映民意、汇聚民智、保护民利。
二是构建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工作机制。 在专门机关层面,实现扫黑除恶机构队伍专业化,设立从中央到县(区市)独立列编的扫黑除恶(打击有组织犯罪)常设机构。实现扫黑除恶程序法定化。。
三是在群众参与层面,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预测、预警、预防,定期、拉网排查,开辟多元举报及网络举报绿色通道,农村城市社区设专兼职网格员。要建立匿名举报、有奖举报机制,允许初次举报匿名、化名并启动举报人信息自动保护装置。要参照或略低于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对经查实的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秦皇岛市委党校法学部 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