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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外国民法典优先权的规定为基本素材,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对优先权的一般原理、立法安排等基本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本文认为优先权应为优先受偿权,建议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把优先权与债的其他担保制度、登记制度等纳入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命名为权利的保护方法编。在立法技术上,可采取一般立法和特别立法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