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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几年来海关工作的实践,批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