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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融资性担保公司里,两项准备金的提取,是清偿能力的重要体现,对企业税务负担影响较大,在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担保公司在实务的会计核算中却有诸多问题,限制了公司发展。本文针对准备金的会计核算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分析相关主要问题及影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并得到了健康有序的经营。但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会计核算未形成专门的行业准则,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不够明确,制约了企业发展,现将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相关政策及影响进行梳理,同时为防范和和规避企业风险进行多角度分析。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会计核算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及分析
首先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现在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等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冲减去年同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是说要差额计提,相关行业审计监督部门的判定标准也是根据这些办法。但是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入在确认以后,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却要在以后期间逐期履行,而且担保业务的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释放和显现。现行政策只是将担保收入分两个会计年度确认收入,造成与后期间对应的风险没有代偿来源,呈现出收入与成本的不配比的现象,建议从当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来应对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问题。
从合理性来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式是对担保业务周期的一种假设,假设担保业务的周期是一年,且担保额在这一年内是均匀分布的,在这种假设下,整个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在当年整体的配比中占了50%费用和风险成本,剩余50%与下一会计年度的费用和风险成本相配比。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但在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中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多数是大于一年期,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和收入确认准则,相关担保业务风险在两个会计年度期间分50%确认虽然在会计核算上简便可行,但是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也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及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担保责任风险一般出现于担保收入确认之后,担保风险意味着担保公司未来可能承担资产流出或负债增加的风险,这种风险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都难以预测,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来降低收入确认当期的风险,当损失发生时,避免了损益大幅度的波动,能够更好的量化公司的经营成果。融资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实行差额提取,综上所得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累计提取上限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相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的事项的通知》和财金字[2001]77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在实际情况下,首先每笔担保业务的针对的行业、公司规模和风险情况均不相同。其次,在经济大环境乐观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的比例基本可以承担预计代偿的损失,但在经济大环境不乐观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的比例可能远远不够承担预计代偿的损失。第三,当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不能满足业务风险,是否应该单独列示并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二、代偿出现时准备金的使用及存在问题
在担保业务的活动中出现业务代偿是一个中间环节,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义务和尽责的表现,也可以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社会信用能力,同时可以成为融资担保公司营销的一种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但是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现行政策及法规未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何使用未做明确说明,这样使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会计核算上成为了一个形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抵消坏账,只能延期转回,起到延期利润分配作用。当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代偿款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追偿回来的代偿款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未追偿回来代偿款形成的损失,首先冲减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担保赔偿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冲减当期利润。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业务出现代偿,追偿诉讼案件的时间往往跨度不只是一个会计年度,甚至大部分需要几年的跨度,在这期间担保赔偿准备金会有很大的变化,若担保赔偿准金大幅下降,代偿不能及时处理,将影响融资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两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17]22号文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所得税扣除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赔偿责任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的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另外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上年度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首先应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其次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提取的准备金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对担保业务逐年增长的融资担保公司而言,每年都还可有少量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对业务持平或减少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说基本没有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甚至还要进行调增纳税,在担保业务减少及担保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利润总额却增加,导致企业纳税负担相当重。融资担保公司税款的增加,就是货币资金的流出,即是亏损,这对于在担保业务发展中需要在银行存有一定资金作为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说直接影响业务的增长,这对于高风险、低收益的担保行业,这种税负相对收入不平衡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影响了担保行业的资本积累和抗风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很多具有发展潜力但是苦于没有资金的企业提供了一条资金周转的通道,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所以为了保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对于赔偿准备金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按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已发生代偿且已产生诉讼案件对应的赔偿准备金应合理的全额扣除,可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良性运轉及地区经济繁荣。 四、两项准备金核算改进建议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体系起源于商业银行及保险行业相关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融资担保行业核算体系,但是由于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缺少对很多实际情况的分析和评估,难以形成面面俱到的规范,因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对企业的影响也较为明显。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与现融资担保行业相配套政策及实施准则细则,实际地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的问题,使准备金的使用更加体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使融资担保行业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改变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会计核算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一般一次性足额缴纳,而且在担保费收取当年,一次性确认为企业营业收入,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实质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当年收取担保收入的50%递延到第二年纳税,但是大部分担保业务并不是一年期,担保责任五五开并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企业建立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台账,根据担保责任期间合理确认收入,平衡收入与担保责任的时间配比,有效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融资担保行业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应当改变原始一概而论的做法,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可参考商业银行贷款的四级分类法,建立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台账,将担保业务无抵(质)押部分的担保额度分四级进行划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级类担保赔偿准备金按不同比例计提:2%、 25%、50%、100%。每一个会计年度对担保业务进行类别测算并进行调整从而保证担保赔偿准备金充足。这需要担保业务人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敏锐的职业判断和较强的专业知识,这也是担保行业日渐成熟壮大的基础。
(二)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较高,风险性一般高于商业银行,甚至一部分被担保的对象未被商业银行选中
融资担保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了高风险,所以为了更加全面、客观的承担实际担保风险,计提担保准备金需要向预期将要发生的代偿倾斜,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运用预期信用损失和预计现金流量模型将企业的风险在发展周期中量化,根据扣除未来信用损失后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融资担保借款代偿账面金额确认,为了保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准确性,融资担保公司还需要在后续会计期间对担保准备金予以准确测算,对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定期确认,并对担保准备金持续调整,一旦发现担保抵押物的减值迹象,及时采取担保准备金提取,降低企业风险损失。
五、担保行业税收与监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17]22号文件,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财政部印发的[2001]77号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由此可见监管政策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1%的下限,是税收政策税前可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上限。监管政策与税收政策要求不一致,是阻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近年国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
六、多角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目前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迅速,业务量不断增加,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融资担保公司对防范业务风险的意识较薄弱,还未意识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的重要性,加之两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不够明确,无疑给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所以必须从整体出发多角度规避和防范业务风险。
(一)组建专业人才队伍
融资担保公司要储备精通融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复合型管理人员来识别和控制金融风险,提高对其对风险规避和防范的认识,并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客户的货币和信贷状况、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分析来加强财务管理并利用客户的财务和行业数据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盈利能力和业务连续性进行验证,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多角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隐患。
(二)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完善风险控制和评估体系
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企业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信息真实完整,且为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成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建立合理的内部机构、合理的分配机构责任,从资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代偿风险、税收风险等多方面构建风险控制制度,通过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风险评估手段,降低企业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体系,结合企业自身的环境,合理地进行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来开展这项工作,将企业的风险降到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公司或企业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账务处理能力存在差距,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使刚起步的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在企业专业技术不足,政策不明确情况下面临巨大的发展阻碍。由于会计核算标准不够细化,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担保行业整体财务报表质量不高,披露信息不够完善,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很大风险,进一步恶化担保公司发展的行业环境。因此必须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借鉴同行业中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及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核算办法,增进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实务中的问题出发,探索更加具有实操性的准则及操作指南,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及披露标准,增进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营造更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担保企业高质量發展。
七、总结
两项准备金的核算信息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与企业发展起到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提取会影响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长期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政策才能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合理的政策来运行自身的业务,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业务质量,推动企业发展。本文从两项准备金相关政策出发,分析准备金对各方面的影响,同时提出建议。各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以实现更长久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闲.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基于IFRS 17和IFRS 9[J].会计研究,2019(1):21-27.
[2]程忠贤.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辨析[J].新会计2015(10).
[3]艾伦·加斯顿,宋仁元,孙丹,张国营,祭增学,刘晓斐,刘颖,刘玉琢.监管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以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为例[J]. 金融发展研究,2015(9).
作者单位:潍坊公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并得到了健康有序的经营。但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会计核算未形成专门的行业准则,涉及担保机构计提各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不够明确,制约了企业发展,现将两项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税务相关政策及影响进行梳理,同时为防范和和规避企业风险进行多角度分析。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会计核算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及分析
首先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现在的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等办法,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冲减去年同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就是说要差额计提,相关行业审计监督部门的判定标准也是根据这些办法。但是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收入在确认以后,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却要在以后期间逐期履行,而且担保业务的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释放和显现。现行政策只是将担保收入分两个会计年度确认收入,造成与后期间对应的风险没有代偿来源,呈现出收入与成本的不配比的现象,建议从当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来应对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问题。
从合理性来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式是对担保业务周期的一种假设,假设担保业务的周期是一年,且担保额在这一年内是均匀分布的,在这种假设下,整个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收入在当年整体的配比中占了50%费用和风险成本,剩余50%与下一会计年度的费用和风险成本相配比。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但在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情况中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多数是大于一年期,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和收入确认准则,相关担保业务风险在两个会计年度期间分50%确认虽然在会计核算上简便可行,但是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也不完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及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过程中,担保责任风险一般出现于担保收入确认之后,担保风险意味着担保公司未来可能承担资产流出或负债增加的风险,这种风险在时间上和数额上都难以预测,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来降低收入确认当期的风险,当损失发生时,避免了损益大幅度的波动,能够更好的量化公司的经营成果。融资担保公司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实行差额提取,综上所得担保赔偿准备金的累计提取上限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相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的事项的通知》和财金字[2001]77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在实际情况下,首先每笔担保业务的针对的行业、公司规模和风险情况均不相同。其次,在经济大环境乐观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的比例基本可以承担预计代偿的损失,但在经济大环境不乐观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的比例可能远远不够承担预计代偿的损失。第三,当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担保赔偿准备金10%不能满足业务风险,是否应该单独列示并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
二、代偿出现时准备金的使用及存在问题
在担保业务的活动中出现业务代偿是一个中间环节,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义务和尽责的表现,也可以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社会信用能力,同时可以成为融资担保公司营销的一种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为承担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但是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现行政策及法规未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何使用未做明确说明,这样使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在会计核算上成为了一个形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抵消坏账,只能延期转回,起到延期利润分配作用。当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时,代偿款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追偿回来的代偿款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未追偿回来代偿款形成的损失,首先冲减已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担保赔偿支出,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冲减当期利润。在实际情况中担保业务出现代偿,追偿诉讼案件的时间往往跨度不只是一个会计年度,甚至大部分需要几年的跨度,在这期间担保赔偿准备金会有很大的变化,若担保赔偿准金大幅下降,代偿不能及时处理,将影响融资担保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两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17]22号文件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所得税扣除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赔偿责任准备金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的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另外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和上年度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首先应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其次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提取的准备金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对担保业务逐年增长的融资担保公司而言,每年都还可有少量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对业务持平或减少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说基本没有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甚至还要进行调增纳税,在担保业务减少及担保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利润总额却增加,导致企业纳税负担相当重。融资担保公司税款的增加,就是货币资金的流出,即是亏损,这对于在担保业务发展中需要在银行存有一定资金作为保证金的融资担保公司来说直接影响业务的增长,这对于高风险、低收益的担保行业,这种税负相对收入不平衡的税收政策一定程度影响了担保行业的资本积累和抗风险能力,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很多具有发展潜力但是苦于没有资金的企业提供了一条资金周转的通道,为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所以为了保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对于赔偿准备金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按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已发生代偿且已产生诉讼案件对应的赔偿准备金应合理的全额扣除,可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良性运轉及地区经济繁荣。 四、两项准备金核算改进建议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体系起源于商业银行及保险行业相关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改革,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融资担保行业核算体系,但是由于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缺少对很多实际情况的分析和评估,难以形成面面俱到的规范,因而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对企业的影响也较为明显。笔者认为相关监管机构应尽快出台与现融资担保行业相配套政策及实施准则细则,实际地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金会计核算标准的问题,使准备金的使用更加体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使融资担保行业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改变未到期责任准备的会计核算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一般一次性足额缴纳,而且在担保费收取当年,一次性确认为企业营业收入,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实质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当年收取担保收入的50%递延到第二年纳税,但是大部分担保业务并不是一年期,担保责任五五开并不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建议企业建立未到期责任准备提取台账,根据担保责任期间合理确认收入,平衡收入与担保责任的时间配比,有效防止利润虚增或虚减的同时有效防范风险。
融资担保行业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应当改变原始一概而论的做法,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可参考商业银行贷款的四级分类法,建立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台账,将担保业务无抵(质)押部分的担保额度分四级进行划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各级类担保赔偿准备金按不同比例计提:2%、 25%、50%、100%。每一个会计年度对担保业务进行类别测算并进行调整从而保证担保赔偿准备金充足。这需要担保业务人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敏锐的职业判断和较强的专业知识,这也是担保行业日渐成熟壮大的基础。
(二)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较高,风险性一般高于商业银行,甚至一部分被担保的对象未被商业银行选中
融资担保公司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了高风险,所以为了更加全面、客观的承担实际担保风险,计提担保准备金需要向预期将要发生的代偿倾斜,融资担保公司应该运用预期信用损失和预计现金流量模型将企业的风险在发展周期中量化,根据扣除未来信用损失后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进行融资担保借款代偿账面金额确认,为了保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准确性,融资担保公司还需要在后续会计期间对担保准备金予以准确测算,对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定期确认,并对担保准备金持续调整,一旦发现担保抵押物的减值迹象,及时采取担保准备金提取,降低企业风险损失。
五、担保行业税收与监管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税[2017]22号文件,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未超过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财政部印发的[2001]77号文《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由此可见监管政策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1%的下限,是税收政策税前可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上限。监管政策与税收政策要求不一致,是阻碍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近年国家大力扶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
六、多角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目前融资担保公司发展迅速,业务量不断增加,公司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融资担保公司对防范业务风险的意识较薄弱,还未意识到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的重要性,加之两项准备金的现行政策不够明确,无疑给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所以必须从整体出发多角度规避和防范业务风险。
(一)组建专业人才队伍
融资担保公司要储备精通融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复合型管理人员来识别和控制金融风险,提高对其对风险规避和防范的认识,并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客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客户的货币和信贷状况、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进行全面分析来加强财务管理并利用客户的财务和行业数据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盈利能力和业务连续性进行验证,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多角度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避免或减少潜在的隐患。
(二)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完善风险控制和评估体系
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保证企业经营合法合规,企业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的信息真实完整,且为企业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成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建立合理的内部机构、合理的分配机构责任,从资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代偿风险、税收风险等多方面构建风险控制制度,通过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风险评估手段,降低企业风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融资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体系,结合企业自身的环境,合理地进行预估,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来开展这项工作,将企业的风险降到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近年来,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公司或企业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账务处理能力存在差距,融资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够明确,使刚起步的中小型融资担保公司在企业专业技术不足,政策不明确情况下面临巨大的发展阻碍。由于会计核算标准不够细化,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担保行业整体财务报表质量不高,披露信息不够完善,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了很大风险,进一步恶化担保公司发展的行业环境。因此必须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借鉴同行业中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及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核算办法,增进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实务中的问题出发,探索更加具有实操性的准则及操作指南,规范会计核算标准及披露标准,增进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营造更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担保企业高质量發展。
七、总结
两项准备金的核算信息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与企业发展起到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的提取会影响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长期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政策才能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合理的政策来运行自身的业务,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业务质量,推动企业发展。本文从两项准备金相关政策出发,分析准备金对各方面的影响,同时提出建议。各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以实现更长久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闲.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基于IFRS 17和IFRS 9[J].会计研究,2019(1):21-27.
[2]程忠贤.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辨析[J].新会计2015(10).
[3]艾伦·加斯顿,宋仁元,孙丹,张国营,祭增学,刘晓斐,刘颖,刘玉琢.监管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以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为例[J]. 金融发展研究,2015(9).
作者单位:潍坊公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