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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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且有逐渐朝着多样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是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的呢?除此之外,在我们现在的法制社会当中它适用于那些法律呢?鉴于此,本文通过国际和国内法来对其分别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够让人们对知识产权有一个简单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知识产权;类型;法律
  众所周知,最近大约二十年的时间里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一直都是我国政府非常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所有人都不允许非法的创设知识产权,所以在执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通常会被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钻空子”或者“打擦边球”,有的时候还会出现知识产权类型化不足的问题。其实导致这些原因的罪魁祸首是全力的法定主义,因为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必然无法跟上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的,为了有效克服这些缺陷,不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的增加一些弹性条款,同时还要切实将知识产权纳入整个制度框架当中,想方设法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观念。
  1 知识产权的分类
  1.1国际公约与国内相关法律上的分类
  就目前而言,在国际上当属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与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影响最为广泛而巨大。其中《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已经明文规定了包括如下方面的权利:①表演艺术家、广播和录音的权利;②艺术与文学作品相关的权利;③与科学发明相关的权利;④商品标识、商号名称以及服务标记的权利;⑤反不正当竞争等。除此之外,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则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记权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通则》来说主要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以及原产地名称权、发明权、发现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等。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层次的探索,制定出了一批新的权利,比方说商品化权、传统知识保护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创意权等。
  1.2从学理上进行分类
  从历史的演变过程来看,真正开始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应当追溯到近代,那个时候我国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种。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工商业活动与文学艺术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交叉,这种分类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的需要了。鉴于这种情况,在当时将著作权分为了“工业著作权”与“文艺著作权”。虽然说这种分类可以很容易让人们从字面上对其进行区分,但实际上我们依旧无法很轻易的区分这两种知识产权。鉴于此,在近代出现了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划分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将知识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保护“技术创作”的权利,包括发现、发明权;第二种是保护“文化创作”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第三种是保护“合理交易秩序”的权利,其中包括服务指示、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等。实践表明,通过这些划分,不但能够让大家搞清楚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性质,同时还能够让大家掌握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内容、属性与范围,从而进一步提高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2 实现知识产权权利的司法途径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知道,之所以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其根本目的在于可以将创造者的这些智慧结晶保护起来。但是这只能是一种主观意愿罢了,因为在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社会效益、公共利益以及设计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必须想方设法为知识产权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是基本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原则是一种最常用也是最实用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采取司法方法仅仅是实现法律目的的其中一种手段,必然会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来完成,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是如此。那么司法机关如何对其进行判定呢?结合多年的实践结果表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裁判思路效果较为显著:①侵权责任。这是一种确定“技术信息”这些无形财产,并且以侵权责任为最终的落脚点。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首先需要对这些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科学的认定。如果是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②缔约过失责任。这是以合同义务为前提的裁判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当事人之间的保密法律关系进行确定,与此同时赋予合同双方之间对保密信息以及商业秘密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了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有三种损害赔偿责任: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实情;③合同义务。这是一种更为简单快捷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是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技术预测、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等等;④不当得利。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的不公平竞争指的是竞争者采取某些方式来对产品的来源进行误导的行为。“如果没有合法的依据迫使他人受损而自己从中取利的话就是不当得利。”这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得的利必须原封不动的退还给受损者。
  3 总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以及它的法律适用情况。就目前而言,在国际上当属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与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影响最为广泛而巨大,而我国则是通用《民法通则》。然后是介绍了知识产权权利的司法途径,指出了现在裁定的相关标准。从深层次来讲,知识产权自身还存在着私权的根本属性,从这一点表明这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的,民事制度的相关理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知识产权类型化的不足,从而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救济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陶婧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20)
  [2]王伟清.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J].现代营销,2011(11)
  [3]裴丽.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2010
  [4]郝英超.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适用[J].华人时刊(下旬刊),2013(03)
  指导老师:史建君(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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