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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药残留及水产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问题,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屡遭严查及禁运,经济损失惨重。为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动物食品的安全,为使我国动物源性食品顺利出口,2002年3月5日农业部以农牧发[2002]1号文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要求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截止到2002年5月15日,一律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清单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一致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