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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实施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对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的总称。是使员工在本人或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时,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支持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依法使用工伤预防专项基金,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可考虑制定适用实际情况的有效机制,如制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奖励金和工伤预防费开支,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设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惩。
二、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一方面,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轻社会的压力和负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减少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1.重视不够
工伤保险机构不愿花钱搞工伤预防工作,在技能培训、社会宣传、事故预防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对工伤预防内容的纳入和强调不够。
(1)工伤保险管理包括工伤案件受理、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发放、工伤康复、供养管理、工伤预防等工作。当前,笔者所在市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不超过 90人,年处理工伤事故超过三万宗,每年还要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参加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联合检查整治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也缺少用于工伤调查、定点医疗管理的交通工具,已成为影响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作的一大问题。
(2)虽然相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列支项目上,应该增加有关工伤预防相应费用的规定。在工伤预防上,两者都需要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只能在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督下,使用这笔资金完成工伤预防工作。
2.缺乏立法保障
(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它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涉及工伤保险的内容有两条,即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我们不妨看看这两条的具体内容,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一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显然,以上两条规定并没有关于如何实现工伤保险预防功能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然而,这一法规只是确认了工伤保险具有工伤预防功能,但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从而“促进工伤预防”,实际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表达,尤其是对工伤保险的预防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实质上难以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
(3)在工伤预防机制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卫生部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事实上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的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四、加强立法建设的紧迫性
我国目前的事故总量过高,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事故加以全面预防和遏制。据统计,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 80.36万起,死亡 13.67万人,大约每亿元 GDP死亡1人 ,每万人中有 1人在事故中丧生 ,伤残约 7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 2亿劳动者的作业环境存在职业危害。截至 2004年底,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8万例,现有尘肺病患者 44万人、疑似患者 60万人。每年有超过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
(作者单位:河北省藁城市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对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的总称。是使员工在本人或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时,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支持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依法使用工伤预防专项基金,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可考虑制定适用实际情况的有效机制,如制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奖励金和工伤预防费开支,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设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惩。
二、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一方面,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轻社会的压力和负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减少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1.重视不够
工伤保险机构不愿花钱搞工伤预防工作,在技能培训、社会宣传、事故预防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对工伤预防内容的纳入和强调不够。
(1)工伤保险管理包括工伤案件受理、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发放、工伤康复、供养管理、工伤预防等工作。当前,笔者所在市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不超过 90人,年处理工伤事故超过三万宗,每年还要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参加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联合检查整治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也缺少用于工伤调查、定点医疗管理的交通工具,已成为影响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作的一大问题。
(2)虽然相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列支项目上,应该增加有关工伤预防相应费用的规定。在工伤预防上,两者都需要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只能在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督下,使用这笔资金完成工伤预防工作。
2.缺乏立法保障
(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它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涉及工伤保险的内容有两条,即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我们不妨看看这两条的具体内容,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一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显然,以上两条规定并没有关于如何实现工伤保险预防功能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然而,这一法规只是确认了工伤保险具有工伤预防功能,但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从而“促进工伤预防”,实际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表达,尤其是对工伤保险的预防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实质上难以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
(3)在工伤预防机制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卫生部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事实上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的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四、加强立法建设的紧迫性
我国目前的事故总量过高,急需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事故加以全面预防和遏制。据统计,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 80.36万起,死亡 13.67万人,大约每亿元 GDP死亡1人 ,每万人中有 1人在事故中丧生 ,伤残约 7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 2亿劳动者的作业环境存在职业危害。截至 2004年底,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8万例,现有尘肺病患者 44万人、疑似患者 60万人。每年有超过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
(作者单位:河北省藁城市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