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不再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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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的最后一个月,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判决该市首例“带薪年休假案”员工胜诉。这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施行一年,但年休假仍被许多人视为“纸上权利”的今天,理所当然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起普通的带薪休假案
  
  2006年 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800元,2008年至 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000元。2008年 6月 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月 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不久后,黄女士就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 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其中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 2008年年休假工资 688.5元的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 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针对黄女士的诉求,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 1年未满 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 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 2008年 6月 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其 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 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 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561.10元。
  
  应当说,这是一个极为普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维权案,但仍可反映出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并非人所共知。
  
  中途辞职,年休假要折算
  看了这个案例,也许有人会说,明明是黄女士自己提前辞职的,却要企业赔偿其未休假工资,那么企业岂不是很吃亏吗?
  
  无独有偶。几乎就在上海南汇区法院判决此案的同时,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裁决了一起职工未休年假维权纠纷。2008年 7月,该省某建筑公司职工郑先生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辩称:“在今年结束前员工提前辞职,导致单位无法按照正常计划安排郑先生在下半年休假,因而单位没有过错,不应给予补偿。 ”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折算出其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 2天,裁决单位支付 165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年休假固然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时决定休年假。如果员工都可随时休假,可能会出现许多人不约而同都选择同一时间的情况,这样企业在运作上也会遭遇困难。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用人单位有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
  
  根据规定,因工作需要跨 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但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用人单位只要处理得当,是可以避免“吃亏”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只要提前 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反之,未提前 30天通知或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则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而在劳动者提前通知的 30日
  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休假。
  
  当然,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公司也可不赔偿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公司需承担书面举证责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案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休假,所以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未休假工资如何折算?
  尽管黄女士 2008年约定月工资为 1000元,折算下来日工资仅为 46元,但其 2天的未休假工资达到 561.10元。这笔账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第一步,计算出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 5天;已满 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天。”不知黄女士在该婚庆公司工作之前是否有工作经历,本案中她在 2008年的全年休假日期按 5天确定,但需指出的是,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二步,计算出职工本人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记酬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 2008年 6月 1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165天 ÷365天)×5天 -0天 =2.26天,由于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黄女士 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 2天计算。
  
  第三步,计算出职工本人离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规定,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 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可见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与计算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加班费的月工资有所区别。
  
  黄女士 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000元,但她 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 1800元,所以计算她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时,不应仅按约定的月工资计算,更不应仅按约定的 2008年工资 1000元计算。
  
  跳槽后,在新公司当年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假设黄女士在 2008年 6月 13日离开原公司后,于同年 7月 1日跳槽到新公司工作,当年她在新公司还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案是肯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尽管黄女士刚从原公司跳槽到新公司,但她曾在原公司工作将近 30个月,即符合“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休假门槛。2008年她剩余的“日历天数”为 184天,她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84÷365)×5天≈ 2.52天。由于 0.52天不足 1整天,因此她在 2008年的年休假天数是 2天。
  
  已经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职工,进新单位工作当年想享受年休假,首要的条件是看他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有多少天。据测算,累计工作满 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 25天以上(12月 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 2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 24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 1年不满 1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 73天以上(10月 20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不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是指职工全部的工作经历,还是指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仍存争议,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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