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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与国内规范性文件所调控的文化现象多种多样,却也有迹可循。文化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个人、组织或政府从事各类文化活动过程形成的影响文化利益的社会关系。确定文化法中的文化活动,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院文化活动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文化价值性;文化法调整对象的核心是文化性利益关系;文化活动以表达为载体和对象,表达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外延包括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被人们赋予信息承载与传达功能的其他物品即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