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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是党中央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对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当前,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现的复杂时期,创新社会治理的任务更艰巨更繁重。实践证明,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而且是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因此,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面对新时代和新要求,我们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才能顺利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治理创新目标。
一、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相互推进共同发展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和相互关系,对于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如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如何稳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与创新社会治理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
创新社会治理,就是通过对传统治理模式及方法进行改进、改革和创新,建构新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价值追求是:以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价值追求是:弘扬法治精神,依靠法制力量,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由此可见,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都是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二)建设法治政府与创新社会治理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而且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推进。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更新治理理念,改进治理方法,坚持在服务中治理、在治理中服务,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从而为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作为政府,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依法调节社会关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以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坚持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措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这样就能为创新社会治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彻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这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而且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也离不开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的决策程序。这就要求,政府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行为纳入依法运转轨道,才能有效避免违法决策和决策失误,才能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创新行政理念和行政方法,运用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解决矛盾、处理问题,从而确保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手段,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撑。通过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对政府决策程序和决策实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这样就能防止出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现象,让人民群众从内心感到放心和满意,从而为创新社会治理奠定堅实的群众基础。同时,通过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行政应诉制、执法责任制等,用制度措施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使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行政责任,从而确保社会治理创新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
认真解决群众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一是建立由政府负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二是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三是深入研究和制定行政调解办法,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权责和程序。比如,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要及时主动进行调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努力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只有这样,才能为新时代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简介
刘洋(1961—),男,重庆石柱,本科,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县域经济,单位: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
(作者单位: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
一、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相互推进共同发展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和相互关系,对于我们在实践活动中如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如何稳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与创新社会治理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
创新社会治理,就是通过对传统治理模式及方法进行改进、改革和创新,建构新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价值追求是:以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高效便民的要求,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价值追求是:弘扬法治精神,依靠法制力量,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由此可见,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都是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二)建设法治政府与创新社会治理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创新社会治理与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而且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推进。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创新社会治理,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必须更新治理理念,改进治理方法,坚持在服务中治理、在治理中服务,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从而为建设法治政府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社会公正的基本保证。作为政府,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依法调节社会关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法治政府,政府以法律法规规范行政行为,坚持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措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这样就能为创新社会治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完善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彻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这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而且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也离不开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的决策程序。这就要求,政府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公共设施、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行为纳入依法运转轨道,才能有效避免违法决策和决策失误,才能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创新行政理念和行政方法,运用科学民主的决策方式解决矛盾、处理问题,从而确保社会治理创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手段,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支撑。通过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对政府决策程序和决策实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对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这样就能防止出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现象,让人民群众从内心感到放心和满意,从而为创新社会治理奠定堅实的群众基础。同时,通过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行政应诉制、执法责任制等,用制度措施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使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行政责任,从而确保社会治理创新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三)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
认真解决群众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一是建立由政府负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二是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三是深入研究和制定行政调解办法,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权责和程序。比如,对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要及时主动进行调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努力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只有这样,才能为新时代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简介
刘洋(1961—),男,重庆石柱,本科,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县域经济,单位: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
(作者单位: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