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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法制情况下,法律体系不健全是不争的事实,执法缺位行为比比皆是。权力机关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实际上有时被虚置。司法监督是被动监督,奉行不告不理的中立政策,对政府采购不能进行主动地监督。因此,行政监督的责任就非常重大。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专项监督,强化这些行政监督主体的职责,防范监督主体的缺位,最终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 公开透明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概述
1.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的涵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
3.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在内部监督机制中。
(2)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各种监督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监督。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行政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职能的真正实现与发挥,需要行政监督制度的保障
政府采购规模基本占GDP的10%以上,政府利用这么多的公共资金来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无疑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如果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人员滥用职权,将可能会给市场主体虚假信号,误导部分产业的发展方向,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以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仅此仍不能避免投标人合法权益受损害之可能性,譬如政府采购机关对投标人的歧视性对待,政府采购机关向竞争对手泄露各种秘密的关键性的信息等。
3.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维护政府形象,有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
政府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方法进行,如果控制不严,监督不得力,则可能出现权力集中寻租的现象,会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制度
1.注重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中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强化它对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责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首先,在政府采购的预算阶段,应加强财政建设,完善现行的《预算法》,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细化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对预算失误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罚。其次,在政府采购的决算、政府采购款的拨付阶段,财政部门要全程参与,对政府采购的标的进行验收监督,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体现物有所值。再次,在采购实践中,应加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能和职责,使其能自觉、主动、积极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对在采购的监督活动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乱行使监督职权的部门和个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特别要追究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领导责任。
2.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情况。第二、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第三、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四、政府采购新增固定资产情况。第五、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我认为应改革现有的审计体系,引入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职能;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控制和责任控制,可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对通过审计活动的政府采购进行抽查复审,复审出问题的,要追究原审计人员的责任。
3.履行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但对于监察人员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我国《监察法》第46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47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的规定外,没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在《监察法》中应加入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强化监察人员的责任;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直接向上级监督机关和上级政府负责的制度,变软性监督为硬性监督;改革我国现行监督机构的体制,监察部门由目前的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使其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制约权,增强其抗干扰性,改变监督权难以到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田为付.《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N].《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
[2]江红梅.《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N].《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
[3]何红锋.《政府采购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4]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5]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四期
[6]姚莉.《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年
[7]黄洪波.《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思考》[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6年第三期
[8]黄祥侣.《论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与实质》[D].中央财经大学,2002年
作者简介:
杨荷(1987~),女,汉中市人,汉族,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监督 招标投标 公开透明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概述
1.政府采购的涵义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监督的涵义
政府采购监督是指政府采购监督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进行的监督。
3.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在内部监督机制中。
(2)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各种监督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进行监督。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行政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政府采购制度中政府职能的真正实现与发挥,需要行政监督制度的保障
政府采购规模基本占GDP的10%以上,政府利用这么多的公共资金来采购货物、服务与工程,无疑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如果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人员滥用职权,将可能会给市场主体虚假信号,误导部分产业的发展方向,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以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仅此仍不能避免投标人合法权益受损害之可能性,譬如政府采购机关对投标人的歧视性对待,政府采购机关向竞争对手泄露各种秘密的关键性的信息等。
3.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维护政府形象,有必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
政府采购主要以集中采购的方法进行,如果控制不严,监督不得力,则可能出现权力集中寻租的现象,会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制度
1.注重财政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中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强化它对政府采购监督的职责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首先,在政府采购的预算阶段,应加强财政建设,完善现行的《预算法》,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细化政府采购的财政预算,对预算失误的责任进行追究和处罚。其次,在政府采购的决算、政府采购款的拨付阶段,财政部门要全程参与,对政府采购的标的进行验收监督,使政府采购活动真正体现物有所值。再次,在采购实践中,应加强政府采购办公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能和职责,使其能自觉、主动、积极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对在采购的监督活动中,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乱行使监督职权的部门和个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特别要追究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领导责任。
2.加强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情况。第二、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第三、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四、政府采购新增固定资产情况。第五、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我认为应改革现有的审计体系,引入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职能;为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行为控制和责任控制,可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对通过审计活动的政府采购进行抽查复审,复审出问题的,要追究原审计人员的责任。
3.履行监察机关的监督
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的授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察,但对于监察人员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我国《监察法》第46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47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的规定外,没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在《监察法》中应加入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的处罚,强化监察人员的责任;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直接向上级监督机关和上级政府负责的制度,变软性监督为硬性监督;改革我国现行监督机构的体制,监察部门由目前的双重领导改为垂直领导,使其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制约权,增强其抗干扰性,改变监督权难以到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田为付.《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N].《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
[2]江红梅.《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N].《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
[3]何红锋.《政府采购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4]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5]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四期
[6]姚莉.《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年
[7]黄洪波.《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思考》[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6年第三期
[8]黄祥侣.《论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与实质》[D].中央财经大学,2002年
作者简介:
杨荷(1987~),女,汉中市人,汉族,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