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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要素作为认定犯罪故意的基础,由事实认识和规范化评价两部分组成。事实性认识要素的内容为何,学说上不无争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犯罪主体、因果关系、行为结果等是否属于事实认识要素的组成部分以及事实认识要素的内容界定上。立足于国内刑法体系,结合域外可行性理论,认为事实认识内容包括行为对象、行为性质、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特殊罪名的特定事实五个部分;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等特殊犯罪事实应排除在事实认识范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