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仲裁下裁决国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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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上仲裁是仲裁事业在全球化和网络时代下的发展趋势。在该趋势下,如何认定网上仲裁裁决国籍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网上仲裁裁决国籍应依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认定,并着重考虑仲裁机构所在地。
  关键词:网上仲裁;裁决国籍;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机构所在地
  一、概述
  网络技术给予仲裁发展空间时,也给传统仲裁理论带来挑战。其中,将传统仲裁裁决国籍理论适用于网上仲裁裁决时就遇到很多问题。国籍标志着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由特定国家的国内法赋予的。[1]国籍认定遇到困境,将会使得裁决无法直接依据传统仲裁理论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发生联系,并进而影响到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2]
  二、对既有理论的挑战
  (一)对传统理论确定裁决国籍的评析
  1.依仲裁员所在地确定。该理论主张裁决国籍应依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所在地来决定,裁决视为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所在地作出。[3]但仲裁员所在地的说法表述含糊,是指仲裁员居住地、惯常居所地,还是指程序进行时仲裁员实际所在地?而且目前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坚持该标准会造成不确定性。
  2.依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所在地确定[4]。该理论同样会陷入前述所面临的困境。基于网络技术的便利,收发邮件不需在特定地点进行,这给裁决国籍的认定带来不确定性。另外,收发邮件所在地是指进入、退出邮件系统的地点,还是邮件服务商所在地?
  3.依服务器所在地确定。该理论主张裁决国籍应根据使得网上仲裁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而决定,服务器的物理空间所在地即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3]然而在仲裁过程中会涉及多台计算机和服务器,难以确定何者为准。当事人对于服务器位置难以知悉,服务器所在地又有随机性,与当事人无明显联系。"把法律选择建立在偶然的基础上是违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故该方案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妥善解决问题。"[5]
  4.依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该观点的建议是"仲裁地解决纠纷所采用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或网上仲裁网站的注册地。"[6]谢石松先生等认为,"考虑到网上仲裁的进行,实际上与传统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虽然有关当事人及仲裁员不用去仲裁机构所在地,但有关的案件材料还是需要汇总到网上仲裁机构的网站上,各有关当事人和仲裁员都还是需要到网上仲裁机构所建立的网站进行审理、合议,并作出裁决。"[7]本文也认为,网上仲裁与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联系更为密切,依有关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来认定裁决国籍更合适。
  (二)对"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确定裁决国籍的评析
  与上述理论主张不同的是,有学者试图以"非内国化"仲裁理论来解决网上仲裁裁决国籍问题。该理论致力于摆脱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对仲裁的束缚,使仲裁地不再具有决定仲裁程序法适用的法律意义,进而使仲裁庭不必考虑仲裁地法律,而只要使仲裁程序符合国际公共秩序的要求,以保障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可接受性。[8]
  尽管该理论对于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着不少积极意义,但现阶段要实现该主张并不现实。首先,上述学者对于"非内国化"仲裁理论的认识存在纰漏之处,曲解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涵义,错误地将依据"非内国化"理论作出的裁决等同于该条下的"非内国裁决"。其次,仲裁不可能完全脱离内国法制约、仅依据当事人协议而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不能游离于现行法律秩序之外,任何一项协议均隶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并依照该法律体系进行解释。[3]再次,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执行都离不开仲裁地国法院的支持与监督。最后,虽然"非内国化"仲裁理论对于解决网上仲裁仲裁地"真空"问题有一定意义,但当今商事仲裁实践仍建立在严格的地域概念之上。《纽约公约》正是以地域、国家为标准来决定仲裁效力的,"非内国化"仲裁理论难以与之相协调。
  三、面对新挑战的解决方案
  本文认为,现阶段解决网上仲裁裁决国籍问题的方法便是强调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即对仲裁地进行法律上虚拟化,进而由此来确定裁决国籍。该方案主要是依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
  (一)依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当事人可以就在因特网上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地点作出选择。[9]依据约定的仲裁地,使网上仲裁与某一特定内国法律体系相联系,从而使该法作为准据法赋与仲裁裁决以法律效力,这也能有效地解决针对网上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同时使裁决可依据国内、国际法律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承认和执行。为便于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当提倡或鼓励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一个地点,并将其视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10]
  实践中有网上仲裁规则已允许当事人对仲裁地点进行约定,如2001年《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规则》第10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规则》第八条、《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第1款等。
  (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在当事人未就仲裁地达成一致时,可考虑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需要,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该仲裁地应与案件密切相关,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0条规定,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要照顾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6条第1款"除当事人双方对仲裁在何地举行已达成协议外,仲裁地点由仲裁庭在考虑仲裁的各种情况后决定之"。
  如何在网上仲裁机构注册地、与争议有联系的国家、当事人国籍国或住所地、仲裁员国籍国或住所地、裁决作出时仲裁员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等地点中确定一个与案件最为密切联系的作为仲裁地,这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难以确立一个普适标准。笔者认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可能与案件联系更为密切。"如果当事人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名称,通常也就确定了仲裁地点,因为仲裁机构肯定与特定的地点相联系。"[11]此外,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员和当事人双方都能预料到裁决可能依据哪国的法律作出。该方法有一定合理性。实践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四、结语
  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仲裁地、仲裁裁决国籍的有关论述,也缺乏对网上仲裁的规范。只有让网上仲裁融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网上仲裁的性质和地位,使仲裁裁决能够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才有利于网上仲裁乃至仲裁事业的不断成熟。
  参考文献:
  [1] 宋连斌,董海洲.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国籍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谈起[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9,(3):48.
  [2] 贺旭红.国际间网络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135.
  [3] 李虎.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137,147.
  [4] 李彩霞.网上仲裁地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仲裁,2005,(1):49.
  [5] 朱志晟.网上仲裁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对策探讨[J].科技与法律,2004,(3):19.
  [6] 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私法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4.
  [7] 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3.
  [8] 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0.
  [9] 赵秀文.电子商务与网上仲裁[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1):12.
  [10]张潇剑.跨国网上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4):4.
  [11]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10.
  作者简介:王思勤(1988-),女,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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