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史与田野访谈:梳理与比较

来源 :南京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65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学界一直有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的区分,这种区分,主要是根据研究资料和操作方法的不同。定量研究所倚赖的资料是数据,操作方法上运用现代统计学的方法,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研究结论。定性研究相对来说复杂一些,不像定量研究那样有一套标准化的程序,更因为具有很强的"手工性"而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①如果从基本特征的角度,一般将定性研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其一专注文本的研究,比如内容分析以及信件、日记与档案研究;其二实地调查或称田野研究。
其他文献
将未来社区概念引入到当下乡村总体发展及社会治理的复杂进程中,我们会发现,处于转折关头的乡村世界似乎正面临着一种将现实问题解决与未来持续发展"毕其功于一役"的发展机遇,这便是近年来在浙江勃兴的带有较强超前性的农村版未来社区建设。作为一个集乡村更新及社区发展为一体的综合项目,乡村未来社区建设以"人口净流入量+三产融合增加值"为基础,以乡村更新为主线,兼涉产业、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开启了乡村振兴的新格局。在实践推进过程中,我们必须从"更新视域"、生态视域、产业技术视域以及社会文化视域等方面对
当前中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极大地制约着城乡融合发展。从社会空间角度来说,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城乡空间结构失调和资源要素配置不合理的结果,是城乡社会空间结构不平等的一种表现。本文运用社会空间分析新视角,主张合理的城乡空间结构布局有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序的城乡空间要素流动有助于城乡协调发展;平等的城乡居民空间权利有助于城乡协调发展。基于对胶东地区的经验分析发现,胶东城乡发展具有自己的时空特征和优势,具有相对协调发展的趋势,但在城乡空间融合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城乡空间要素均衡协调需要改变过去城乡二元分割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村民自治的自利性决定了其在成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局限性。廓清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虽然通过司法认定成员资格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但只要将基本生存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权利义务互联原则、确定性原则贯穿到司法认定成员资格认定实践中,各种矛盾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化解。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战略。通过资源下沉、赋权基层,解决基层政府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和碎片化等问题,提供更精细化的服务,提高基层政府的活力。北京市在加强基层治理的过程中探索性地提出"吹哨报到"改革举措。本文通过对北京三个街道的案例分析,建立了一个包括动力、压力、保障、协作、效能等5大系统的分析框架,描述并解释推动"吹哨报到"工作有效运转的动力机制。同时,基于访谈本文探析了该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必须通过将互评机制落实到位、加强网络治理等措施来提高其长效运行效力。
现代医疗服务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和虚拟社会空间,使传统熟人社会基于特定地域和社会关系的医疗信用约束失效,催生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医疗信用难题。源于第三方的外生性政府监管方案或市场化方案都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息与制度难以协同演化的问题。在医疗保障资源兼具非排他性和竞争性财产属性而与公共池塘资源相似的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技术与虚拟社会的构建、医疗卫生领域的利益竞争结构,为自组织集体行动的信用制度方案提供了适用空间。基于自组织集体行动信用制度的供给、承诺和监督,当下应建立各医疗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要素及其组成系统自身的非经济性损害。传统观点认为,民法是私法,不适宜安放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规范;环境法是公共利益本位法,具有维护环境生态价值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应当系统供给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复杂、法律利益要素多元、调控法律制度类型多样,需要民法和环境法在对话、沟通与互动基础之上形成协同性的公私二元规制格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突破了私
任务导向型网络打卡正在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日益广泛且频繁的媒介实践。本研究将其作为一种自追踪,是人们通过智能终端展开的一段自我书写。研究发现,任务导向型打卡是参与主体在与商业逻辑、新媒体文化以及多元他者的融汇、整合、交织中所经历的具有时间跨度的媒介仪式。传媒、市场、社交平台编织的知识话语丛穿插重叠,共同铺陈了关于个人竞争力、自我关照、自我提升等方面的认知语境,持续催发打卡模式的"内聚力"和"群体动力"。记录本身成为了生活仪式,映射着日常生活的规律性和秩序感。而参与者在这一动态的过程中通过自我动员、自
在隐私侵权风险日益严重的现代网络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着主观预见后果和客观规避危险的法律责任。与传统媒体类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亦属对专业领域的特殊要求,法定义务虽然相对较高,但仍然是与其传播性质和范围相适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一种有限但非普遍的审查义务,主要目的是限制非法信息传播以预防侵权;在事后,它承担着知悉侵权后删除、屏蔽与断开链接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监管救济义务。与事前审查义务相比,其所负有的事后监督义务相对较低。
口述史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在实践层面也备受关注。"口述"意味着鲜活的生命形态,但也意味着不确定性,因此它经常遭受质疑。尤其在司法层面,当口述作为证词出现时,"一个人的证词"常令人陷入绝望的境地。在学术上,口述史也经常遭受所谓历史真相的审查。那么,口述史尤其是一个人的口述是否就不可信?如果它真的不可信,那么口述史的价值又何在呢?本文从中国社会学的口述实践入手,就口述史和社会记忆之间隐含的内在关系,讨论口述史的独特价值所在。
在"9·11"事件发生之后的十周年纪念之际,哈佛大学心理学系教授丹尼尔·夏科特曾经设计过一个实验,请人们在一份问卷上填写"你在电视上看到世贸中心南塔被撞击那一刹那的景象",于是,人们纷纷挥笔在问卷上写下了自己从电视直播上当时看到的景象与心情。但这其实是一个心理学家精心设计的实验——实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记录他们看到了什么,而是为了验证一个假设:即使事件过去并不久远,记忆也存在诸多错讹——因为事出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