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常理作为依据能够对相关事件进行处理。但是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从常理概述出发,在对现有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常理应用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建议。该研究对推动常理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常理 民事案件 审理
作者简介:应昕洁,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助理审判员,从事民商事审判、调解等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18-02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较为广泛,在具体的适用过错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我国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还没有与此相关的普遍认同的程序规定,进而使得常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的应用效果并不好。如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不合理会导致案件出现较大的社会效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网络負面舆论以及上访等等。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常理概述
常理从社会学的层面来说,其指的是人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较为普遍与一致的观念与行为方式 。常理在形成与发展方面有着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形成常理的基础是普遍经验,且常理形成的非设计性与常理实现是强制性的。除此以外,常理本身是以例外得到肯定的方式来逐渐改造自身并得到发展的。常理与习惯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习惯本身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习惯针对的是行为方式。常理与道德相比,道德是依赖人们内心认同且生效的,道德内涵的行为方式是有一定的正当性,是人们可欲的应然规范,也就是说道德本身有着强烈的价值判断,其所具有的是否正当性的评价色彩是非常显著的。常理与道德相比其本身无法评价该经验本身的对和错,常理只是反应行为与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普遍性 。简而言之,常理作为经验法则,与法律、习惯以及道德等存在着相互交融的关系,同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正因为如此,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提高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层面出发,应加强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
二、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分析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些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常理能够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的标准,这是因为常理自身具有认定实际意义与普遍性方面的功能,且常理所具有的评价功能可以和法律规范性进行有效的契合。也就是说,常理自身是以人们的普遍行为以及观念为基础才得以形成与发展的,这就决定了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常理自然会得到人们的接受,以常理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与观念的评价标准,其所具有的正当性是不需要证明的,这些都促使常理能够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应用。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还有着一定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常理自身对事实认定是必要的以及常理自身对法律适用是必要的这两点来决定的。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会对具体证据怎样认定进行处理,会不可避免的存在证据规则也无法进行明确处理的情况,这就使得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通过实践理性这一方式来弥补法律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
从法律适用的情况来看,常理的作用主要是对法律提供相关的评价标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简单的案件是可以通过法律直接适用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处理的,但由于生活事实本身所具有的无限变迁与立法理性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常理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存在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即常理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必要的。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受常理自身所具有的差异性等因素的限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个人素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些因素的就会导致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而影响到了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效果。我国现有的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常理的救济途径,除此以外,社会舆论的不当作用也影响了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舆论环境的变化往往让法官趋利避害,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避用甚至不敢运用常理。
三、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文常理相关概述以及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分析,有必要针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导致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应用方面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都会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而具体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错中必然会面临规则的制约,这就决定了需要在对具体案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来优化常理的应用效果。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应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常理,这是因为低度的盖然性常理一般缺乏客观性,若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适用了低盖然性的常理,就可能出现和事实偏离的情况 。
以冯某诉广西桂林S医院赔偿损失案为例,在该案件中,冯某因心脏搭桥手术在广西桂林 S 医院输入 A 型血,4年后冯某被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冯某以S医院输血造成自己丙型肝炎为理由将S医院起诉到临桂县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桂林S 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所提供的血液不含有丙肝病毒,不能证明冯某所患之病与输血无关,判决S医院向冯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4 万元。被告败诉后不服,于是向桂林中院提起了上诉。桂林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丙型性肝炎的传播途径有很多种,冯某从输血到被确诊患病时隔 4年之久,不能认定原告所患丙肝是由输血造成的。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冯某从输血到被确诊患有丙肝肝硬化中间时隔了4年,从医学常理的层面来说是不太可能的,假设S医院给原告所输的血是含有丙型肝炎的血的话,那么冯某最晚会在输血6个月就会有相关症状,而不是在4年后。
该案件便是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代表,导致错误出现的原因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所应用的是盖然性较低的常理,也就是说将输血会导致感染乙肝这一盖然性较低的常理来推出另一个事实 。常理本身在民事审判中应用的基础是其不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应当是普遍存在人们生活中的,只有这样具有普遍性规律的事实才能被归纳为常理,才能具体运用到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的是,常理作为对客观情况所进行的不完全归纳的本质决定了常理自身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人们常说的天下乌鸦一般黑是作为常理存在的,但是也存在着白色的乌鸦这便是常理的例外,也就是说运用常理所推导出来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未必就是正确的。这就要求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常理时,需要关注对常理例外情况的掌握,更需要关注常理本身的应用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 简而言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动态工程,需要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常理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来推动常理优势作用的发挥。
四、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建议
结合上文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一)确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原则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应贯彻遵循穷尽证据的原则,还应遵循法律所确定的规则,除此以外还应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查明案件的关键证据,达到证据之间高度盖然性要求,形成证据链,只有在穷尽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常理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常理作为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证据规则的补充,证据规则对整个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等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在运用常理进行审理时,法官需要遵循证据规则应然的基本要求。常理在应用中还应强调其所表述的内容和已有的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公德不存在冲突。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只有符合了弘扬公序良俗的要求,才能正确的引导舆论,推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优化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机制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本身涉及到的主体与环节较多,这就决定了在常理的应用过程中应以这些环节为基础不断的优化常理的应用机制。具体包括推动常理类型化与规范化整理、优化案例指导机制、优化证据规则、优化合议庭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以常理类型化与规范化整理为例,常理整理机制的优化能够形成书面化且条理化的能够指导民事案件审理的适用规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将整理成果转化为立法,进而提高常理的适用效率 。
又如案例指导机制的优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对常理应有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以及省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阅案例等相应机制的优化,来提高法官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进而推动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工作水平的发展。
(三)确定违反常理的救济途径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常理在民事案件中应用的救济途径。笔者建议应把把违背常理作为众多上诉理由中的一种,而不要简单笼統的将其改判理由认定为违法或是事实认定错误。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借鉴德、日等国家的经验,从而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引导、规范以及制约。笔者建议以必然性与盖然性两者来作为对常理应用提出救济的理由,必然性与盖然性同属于客观的范畴,以这样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有利于保证其客观性,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在学理上对盖然性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深度,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能够比较容易、准确的判断出哪一常理具有必然性以及高度盖然性。进而可以对于错误运用常理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应将其作为申请再审、案件改判的正当理由。
五、结语
综上所述,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我国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以常理与民事案件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来优化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程序 。通过程序优化与司法实践发展两者动态的融合来推动常理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
注释:
孙增芹.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立法与适用问题研究.理论学刊.2013(11).86-90.
曲波.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审判中的适用.山东审判.2014(3).39-40.
严美玲、姚琼、张小虾.论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福建法学.2014(4).84-88.
周玉文.对民事审判中合同纠纷案件损失数额认定的思考——以经验法则为视角.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4(10).74-78.
吕复栋.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3).4-8.
张卫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44-45.
江伟、肖建国主编. 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113.
李浩.民事证据规定原理与适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90-93.
关键词 常理 民事案件 审理
作者简介:应昕洁,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法庭助理审判员,从事民商事审判、调解等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18-02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较为广泛,在具体的适用过错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我国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还没有与此相关的普遍认同的程序规定,进而使得常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的应用效果并不好。如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不合理会导致案件出现较大的社会效益的情况,具体表现为网络負面舆论以及上访等等。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常理概述
常理从社会学的层面来说,其指的是人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较为普遍与一致的观念与行为方式 。常理在形成与发展方面有着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形成常理的基础是普遍经验,且常理形成的非设计性与常理实现是强制性的。除此以外,常理本身是以例外得到肯定的方式来逐渐改造自身并得到发展的。常理与习惯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习惯本身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习惯针对的是行为方式。常理与道德相比,道德是依赖人们内心认同且生效的,道德内涵的行为方式是有一定的正当性,是人们可欲的应然规范,也就是说道德本身有着强烈的价值判断,其所具有的是否正当性的评价色彩是非常显著的。常理与道德相比其本身无法评价该经验本身的对和错,常理只是反应行为与思维方式所具有的普遍性 。简而言之,常理作为经验法则,与法律、习惯以及道德等存在着相互交融的关系,同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生存空间。正因为如此,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从提高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的层面出发,应加强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
二、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分析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这些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常理能够作为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的标准,这是因为常理自身具有认定实际意义与普遍性方面的功能,且常理所具有的评价功能可以和法律规范性进行有效的契合。也就是说,常理自身是以人们的普遍行为以及观念为基础才得以形成与发展的,这就决定了如果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常理自然会得到人们的接受,以常理来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与观念的评价标准,其所具有的正当性是不需要证明的,这些都促使常理能够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应用。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还有着一定的必要性,这是因为常理自身对事实认定是必要的以及常理自身对法律适用是必要的这两点来决定的。民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会对具体证据怎样认定进行处理,会不可避免的存在证据规则也无法进行明确处理的情况,这就使得法官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通过实践理性这一方式来弥补法律规定方面所存在的不足 。
从法律适用的情况来看,常理的作用主要是对法律提供相关的评价标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简单的案件是可以通过法律直接适用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处理的,但由于生活事实本身所具有的无限变迁与立法理性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常理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存在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即常理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必要的。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受常理自身所具有的差异性等因素的限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个人素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区别,这些因素的就会导致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的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进而影响到了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效果。我国现有的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违反常理的救济途径,除此以外,社会舆论的不当作用也影响了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舆论环境的变化往往让法官趋利避害,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避用甚至不敢运用常理。
三、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文常理相关概述以及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分析,有必要针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导致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应用方面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都会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而具体的案件在法律适用过错中必然会面临规则的制约,这就决定了需要在对具体案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存在的问题来优化常理的应用效果。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应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常理,这是因为低度的盖然性常理一般缺乏客观性,若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适用了低盖然性的常理,就可能出现和事实偏离的情况 。
以冯某诉广西桂林S医院赔偿损失案为例,在该案件中,冯某因心脏搭桥手术在广西桂林 S 医院输入 A 型血,4年后冯某被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冯某以S医院输血造成自己丙型肝炎为理由将S医院起诉到临桂县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桂林S 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所提供的血液不含有丙肝病毒,不能证明冯某所患之病与输血无关,判决S医院向冯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24 万元。被告败诉后不服,于是向桂林中院提起了上诉。桂林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丙型性肝炎的传播途径有很多种,冯某从输血到被确诊患病时隔 4年之久,不能认定原告所患丙肝是由输血造成的。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从该案件可以看出,冯某从输血到被确诊患有丙肝肝硬化中间时隔了4年,从医学常理的层面来说是不太可能的,假设S医院给原告所输的血是含有丙型肝炎的血的话,那么冯某最晚会在输血6个月就会有相关症状,而不是在4年后。
该案件便是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的代表,导致错误出现的原因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所应用的是盖然性较低的常理,也就是说将输血会导致感染乙肝这一盖然性较低的常理来推出另一个事实 。常理本身在民事审判中应用的基础是其不能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应当是普遍存在人们生活中的,只有这样具有普遍性规律的事实才能被归纳为常理,才能具体运用到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的是,常理作为对客观情况所进行的不完全归纳的本质决定了常理自身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况。人们常说的天下乌鸦一般黑是作为常理存在的,但是也存在着白色的乌鸦这便是常理的例外,也就是说运用常理所推导出来的事实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未必就是正确的。这就要求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用常理时,需要关注对常理例外情况的掌握,更需要关注常理本身的应用规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 简而言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本身是一个系统化的动态工程,需要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常理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的基础上来推动常理优势作用的发挥。
四、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建议
结合上文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一)确立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原则
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用应贯彻遵循穷尽证据的原则,还应遵循法律所确定的规则,除此以外还应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查明案件的关键证据,达到证据之间高度盖然性要求,形成证据链,只有在穷尽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常理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常理作为对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证据规则的补充,证据规则对整个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等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在运用常理进行审理时,法官需要遵循证据规则应然的基本要求。常理在应用中还应强调其所表述的内容和已有的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公德不存在冲突。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只有符合了弘扬公序良俗的要求,才能正确的引导舆论,推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优化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机制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本身涉及到的主体与环节较多,这就决定了在常理的应用过程中应以这些环节为基础不断的优化常理的应用机制。具体包括推动常理类型化与规范化整理、优化案例指导机制、优化证据规则、优化合议庭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以常理类型化与规范化整理为例,常理整理机制的优化能够形成书面化且条理化的能够指导民事案件审理的适用规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将整理成果转化为立法,进而提高常理的适用效率 。
又如案例指导机制的优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对常理应有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以及省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阅案例等相应机制的优化,来提高法官对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进而推动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工作水平的发展。
(三)确定违反常理的救济途径
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常理在民事案件中应用的救济途径。笔者建议应把把违背常理作为众多上诉理由中的一种,而不要简单笼統的将其改判理由认定为违法或是事实认定错误。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应当借鉴德、日等国家的经验,从而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引导、规范以及制约。笔者建议以必然性与盖然性两者来作为对常理应用提出救济的理由,必然性与盖然性同属于客观的范畴,以这样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有利于保证其客观性,有利于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在学理上对盖然性的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深度,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能够比较容易、准确的判断出哪一常理具有必然性以及高度盖然性。进而可以对于错误运用常理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应将其作为申请再审、案件改判的正当理由。
五、结语
综上所述,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我国有必要结合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实践,以常理与民事案件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来优化常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程序 。通过程序优化与司法实践发展两者动态的融合来推动常理在我国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水平,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提升。
注释:
孙增芹.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立法与适用问题研究.理论学刊.2013(11).86-90.
曲波.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审判中的适用.山东审判.2014(3).39-40.
严美玲、姚琼、张小虾.论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福建法学.2014(4).84-88.
周玉文.对民事审判中合同纠纷案件损失数额认定的思考——以经验法则为视角.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4(10).74-78.
吕复栋.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3).4-8.
张卫平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44-45.
江伟、肖建国主编. 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113.
李浩.民事证据规定原理与适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