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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快递市场已呈日益火爆之势。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却一直没有收到,最后说是丢了;虽然包裹装得很小心,但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如果遭遇这些问题,该怎样维权呢?以下案例可能会给您一些启示。
一、纠纷的类型及责任的承担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送达,理应赔偿损失。
案例:2011年2月5日,王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250公里,3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是客户等了15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1万元违约金。后经核查,是快递公司员工不负责任,造成延误。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2.货物毁损、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应当退款。
案例:2011年12月5日,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过当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50元。可是3天后李某到明光提货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某的货物在运往明光的途中,经过合肥等地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2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如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若因代收发生消费者实际未收到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的物品“声明保价”。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二、避免快递纠纷的方法
1.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
2.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要在快递前进行保价。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5.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丢失情况,保存证据。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刘学讲 邮编:239400)
一、纠纷的类型及责任的承担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的期限送达,理应赔偿损失。
案例:2011年2月5日,王某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250公里,3天内完全可以到达,可是客户等了15天仍没收到货物。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货,而被迫赔偿客户1万元违约金。后经核查,是快递公司员工不负责任,造成延误。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鉴于快递公司在15天内仍未能将货物交至客户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
2.货物毁损、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应当退款。
案例:2011年12月5日,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过当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50元。可是3天后李某到明光提货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某的货物在运往明光的途中,经过合肥等地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2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如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若因代收发生消费者实际未收到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的物品“声明保价”。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二、避免快递纠纷的方法
1.要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
2.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要在快递前进行保价。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5.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丢失情况,保存证据。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刘学讲 邮编:23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