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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款的拖欠已从商事问题演变成为社会问题。我国《合同法》中专门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工程承包人合法权利。但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对该权利的性质作出界定,也没有对该权利的实现途径以及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引起很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