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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的产生和设定与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密切相连。诉讼效益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审级制度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尺度之一。科学的审级制度能够达到诉讼效益。诉讼效益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审级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效益危机。重构审级制度已经成为必然。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使其有机运行,提高诉讼效益。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