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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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力度、政府责任、优惠优待的内容及享受优惠优待的年龄范围上都有较大的突破。条例实施后,辽宁全省631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享受到新的在医疗、乘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常回家看看”理念彰显人性关怀。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二处刘晓东处长表示:“近年来,因家庭结构、工作模式等变化,独生子女大量增加,出现了大批的‘空巢老人’。”为此,条例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义务。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条例扩大了老年人享有的优惠范围和优待内容,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件性。条例规定,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乘城市公交车和到一些收费的公共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原有老年人优待政策只体现在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公交车方面享受半价优惠,这一规定无论在优惠范围还是优待内容上都有了新突破。”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说。
  此外,条例对贫困老年人这部分特殊群体在医疗、住房、供暖、殡葬和应急救助等需要给予特殊照顾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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