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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法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按“免、抵、退”的计算办法办理退税。“免”税,是指对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指对出口自产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