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一个结果:创造并使用与影视角色形象相似的游戏形象,并不构成侵权。这也给不少游戏公司指出了一条路,那就是许多古典小说和武侠小说,改编的影视剧非常受玩家欢迎,那么将这些影视形象用到游戏角色上,岂不是很利于提升游戏在玩家中的认知度?
因此我们在很多游戏里,能看到很多经典的形象,比如带着酷似黄日华的丐帮帮主、林青霞的魔教教主等—只要别点明他是乔峰、东方不败,就不会惹上官司。可以说,这种游戏角色形象与著名影视形象交叉的手法,只要不是完全一模一样,目前在中国以及美国几乎算是合法的。而且美国的法律解释得更加含糊,不管是动视暴雪的《使命召唤》系列,还是R星的《GTA5》,都被认为“只不过是一种文化评论”,游戏角色外观和人物形象代表的是一个时代下的人群,仅是形象相似不能合理地辨认为侵权。
直接侵犯肖像权
换而言之,只要不是拿着未经授权的明星、名人照片来打广告,“撞脸蹭脸”这种事真的不会被告倒—但是,国内就偏偏存在拿人家照片来宣传的。
这么心狠敢干的公司,数起来还真不少,巴西著名球星罗纳尔多给金嗓子喉宝“代言”这事,在国内广告业界就一直被津津乐道。但像这种在人家不知情的情况“霸王硬上弓”的游戏,国内就只有《热血球球》这么胆大,被侵权的人则是阿根廷著名球星和前阿根廷国家队主教练马拉多纳。
虽然游戏公司的辩解是被无良中间商欺骗,给了钱和签了合同才敢这么打广告的,但问题是合同上的签字完全不是马拉多纳本人的笔记,才导致这场肖像权维权官司赢得毫无悬念。
看到這里,可能会有玩家想问,到底有没有那种只是游戏角色“蹭个脸”,然而明星还把官司打赢的?还别说,真的有,而且那款输了官司的游戏还是大名鼎鼎《英雄联盟》。
这起案例能够赢,和前面提到的几个最大不同在于:一是它在荷兰打的官司,二是游戏公司被自己人“坑”了。
官司的内容很简单,就是荷兰知名球星戴维斯,状告《英雄联盟》的英雄角色皮肤“夺命先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其中最“实锤”的一点就是,游戏公司的内容人员在社交平台上发消息称:这款皮肤的灵感来源确实是戴维斯本人。
虽然游戏公司“一脸无辜”地无力反驳道,戴维斯只是灵感来源,我们玩家不会将游戏角色和真人搞混的。但法官并不接受,要求清算这款皮肤在荷兰的所有收益,并对戴维斯做出等额赔偿。
大家注意到了吗?这场维权官司的胜利,只能为戴维斯带来荷兰这个范围内的赔偿,出了荷兰还是《英雄联盟》该怎么赚就怎么赚。
可能是见过了太多或咨询了律师,很多明星对这种游戏角色蹭脸的事情也看开了。作为被游戏“蹭脸”的“鼻祖级大佬”,《街头霸王2》中拳击手拜森的原型,知名的世界拳头泰森,就对这个事情看得比较开。
前一阵子出席ESPN电竞频道栏目时,主持人就给泰森解释了《街头霸王2》“蹭他脸”的来龙去脉,但泰森表示自己对这一角色非常欣赏,并且自己感到很荣幸。
时隔30年后,听到泰森大度的理解之后,不知道游戏公司有没有松一口气?毕竟相比其他明星,大家更担心的是泰森会不会“亲自动手”维权。
结束语
每个人的长相都是独一无二的,肖像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明星亦是如此。肖像权最明显的一个用处就是打广告,许许多多的广告公司都会选择与明星签协议利用明星的肖像打广告。如今游戏越来越多,广告更是遍地都是。因此,游戏侵犯明星肖像权的事例也会逐渐增加,相信监管也会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