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NGO规避伦理失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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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NGO作为现代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标志和元素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重视,但在我国,NGO却仍然缺乏应有的科学发展及伦理精神,还面对着众多的伦理失灵问题,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繁杂和多变的公共事务治理。规避NGO的伦理失灵,寻找NGO角色复位势在必行。
  【关键词】 NGO;伦理审视;伦理精神;伦理失灵
  
  进入21世纪,NGO进入了发展的高速期。尤其是经过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及北京奥运会,我国NGO发展的更加迅速。但是我国NGO和国外同行比较差距比较大,急需研究找出原因,寻找办法使我国NGO正常健康发展。
  
  一、我国NGO发展情况
  
  NGO是“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就是中文的“非政府组织”。NGO通常是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志愿性的社会组织。它包含众多的公益组织,如医疗、教育、环保方面的公益组织。在国际上它是规避“政府失灵”和“企业失灵”的好帮手,是除政府和企业外的“第三部门”。遗憾的是,改革开放前在国外NGO发展迅速的时候,我国NGO的发展却处于启蒙阶段,面临诸多至少是暂时难于摆脱的困境。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大约在6000个左右。到了1989年,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剧增至16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达到20多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非政府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非政府组织21404个,全国性非政府组织1848个。
  特别是进入新千年后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频频爆发的危机,尤其是公共危机(如非典、汶川大地震)越来越让人们充分认识到,要实现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社会良性的多元治理,就必须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及形成政府—企业—NGO三方治理的模式,构建这一模式的关键即在于NGO能否成为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综观中国NGO的发展历程,虽然我国NGO的发展较西方而言,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还很不成熟,但中国NGO和外国NGO一样,其兴起亦有着强烈的伦理诉求。我国NGO也应该有它本身应有的伦理精神和伦理状态。
  
  二、我国NGO的伦理审视
  
  在一定意义上说,NGO之所以能够在诸如环保、教育、维权、扶贫、慈善、文化等许多领域取得政府和市场无法取得的成效,究其根源应该归功于其独有的伦理精神。NGO伦理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责任意识、关怀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的自觉性努力。
  1.我国NGO应该具有的伦理精神。黑格尔说过:“精神的伟大和力量是不可以低估和小视的。那隐蔽着的宇宙本质自身并没有力量足以抗拒求知的勇气。对于勇毅的求知者,它只能揭开它的秘密,将他的财富和奥妙公开给他,让他享受”。
  首先,NGO应该具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NGO从事其公益活动及其它活动的原动力,实际上可以追溯到一种向善的价值观,是一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愿望的驱动。也正是出于对这样一种理想的追求,NGO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致力于要解决的主要是政府这个第一部门及企业这个第二部门所不顾或所难以顾及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主要是教育、贫困、妇女儿童保护、环境保护、少数民族、医疗、残疾人以及人道主义救援和人权等问题。在面对政府及企业双失灵的真空状态下,要处理这样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NGO的成员必须具有这样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作为精神的支撑。也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社会公众普遍都向往的理想,才能凝聚社会成员的道义力量,直接去改造不平等的现实,实现NGO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NGO应该具有志愿精神。在NGO的运行机制中,其参与机制的基础是自愿而非强制。它的理想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是利益,目标不是金钱,是公益性的是非营利,这样一种实际情况就决定了NGO的成员及其他都应该是志愿性。志愿精神是指一种自愿、不为利益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志愿精神是独立的个人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对社会无私奉献和对人生的一种积极态度。志愿工作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人们参与NGO的活动,不是出于行政强制或利益驱动,更多的是在对该NGO伦理认同基础上的自愿行动。
  也不能完全说NGO的成员没有一点的利益驱动。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类的基本需要可以分为生理需要(维持生存),安全需要(免于伤害、受剥夺和失业),社会需要(感情、爱、归属感),受尊重的需要(有自尊心以及受人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实现理想等)等层次。根据这个著名的需求理论可以认为,NGO志愿者参加NGO提供志愿服务也是为了满足他们的社会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志愿者的这种利他行为是他们满足高层次需要的表现形式。
  NGO的出现,从始至终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可以借用哈贝马斯的一句话来概括,即NGO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是NGO应该具有的第二个伦理精神。
  再次,NGO应当进行伦理化的管理,确保NGO志愿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进行。广大媒体经常报道很多NGO组织管理混乱,打着NGO做慈善的旗号做着很多不是NGO应该做的事情,如做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等。究其原因是其封闭式、非伦理性的管理造成,实际上NGO内部成员之间的平等性可以充分体现NGO管理的伦理性,在NGO中推行伦理管理是道德实践的新模式。这种管理方式有赖于个人道德理想和组织推动力量两种动力的结合,保证了NGO管理的有效性,才能实现NGO的伦理精神,实现它的公益目的。
  在传统社会,志愿者的行为也是存在,关爱他人、友善助人、危难相扶等,只是这样的志愿行为基本上处于分散、临时、个体化的状态。在现在这样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NGO如果没有好的管理和组织也不能实现或取得好的效果。从行为的动力来看,志愿者是依自身自由的意志参与的NGO,不获取任何报酬,奉献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提供各种服务。在对于一个处于商业社会的人,仍自愿自觉地去行动,如果NGO没有伦理性的管理,那样会伤很多志愿者的心,会冷落、打击社会的志愿精神。
  通过伦理化管理,可以广泛传播志愿者行动的理念和行为方式,使得志愿者行动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同和参与,使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表现出普遍性与有效性。这是实现NGO伦理精神的重要一环。NGO一出现就被人们寄予了浓厚的伦理期望,人们希望通过NGO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和企业的双失灵,更好地维护社会的伦理价值。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推进,同样离不开NGO的积极参与以及其有可能带来的伦理功效。在与上述NGO应当具有的伦理精神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NGO出现了几种伦理失灵的状态。
  2.我国NGO的伦理失灵
  我国NGO相对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能够分担政府和企业部分职能,在保障公民权利和新时期伦理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国NGO的发展也显现了其掩饰不住的不足出现了很多危机和伦理失灵问题。
  首先,我国NGO在法律上存在危机,出现自主性失灵。与政府和企业相比,NGO在我国大多数是未受管理,许多公共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都存在着合法性危机,NGO政治作用的日益增强被其它政治行动者视为挑战。如在去年的汶川地震重建工作中,很多NGO就被要求离开灾区,政府不信任NGO能做出什么好事情,担心他们会惹出问题,质疑NGO有什么权力在政策制定执行中要求发言权,这是源头上的危机。在我国,NGO自主性往往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我国大部分NGO都陷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严重缺乏资金、人才,无法实现自治自由;另一方面这种资源的匮乏又与其筹款、组织、活动能力等的局限形成恶性循环。这两方面的尴尬,使得我国NGO在人事权、组织权、财政权上都存在着不自主。
  中国NGO的发展从其诞生到运作,一个明显的趋向是其对政府的过分依赖,它们很多是是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是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有些则是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在资金来源上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经费甚至在观念、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严重地扮演着“二政府”的色彩。这样一种在合法性上得不到承认,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又得不到自由的NGO很显然会造成我国NGO在伦理上自主性失灵。
  其次,我国只注重私德教育的文化传统,导致了我国NGO出现志愿失灵。我国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历史上都只是重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私德教育,在公德教育、在公民意识的培养方面,显得非常无力。国外NGO的发展有着其深厚的文化积淀,包括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意识、观念和精神等,中国缺少相似的教育背景。我国并不是缺少这样的伦理精神,而是没有重视,没有这样的背景,如我国儒家经常强调的仁爱思想、人道主义思想、廉洁思想等等。在《论语》中“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公冶长》)就强调了这样一种仁爱思想及人道主义理想,只不过是从一个政治的角度上出发。
  西方一直就强调慈善、民主、平等、志愿等思想,把这种思想深入的植入公民思想中,形成公民意识。这样一种志愿精神的缺失,导致了我国NGO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直接原因就是没人捐款,没人捐工,会导致深层次的自主危机。NGO没有资金只有靠政府或者从事营利活动,没有志愿者只好花钱请人,这样NGO就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NGO了。
  再次,管理上的封闭及腐败,导致了我国NGO严重的诚信失灵。诚信是维系一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首要信条,是组织乃至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NGO作为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公益机构,它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助,与政府和企业相比,更要诚实守信。诚信是NGO的生命,去年经过汶川地震及北京奥运会后,关于NGO的一些丑闻极大的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并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腐蚀,这使得外部公众质疑NGO的诚信是否还存在。现在媒体经常报道我国正在建立企业及个人的诚信档案,惟独NGO的信用建设被遗忘了,这对于我国建立信用制度是不完整。NGO的信用缺失,会导致不可预料的损失,会导致捐款人不愿意捐款及打击社会的志愿积极性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导致更大的伦理缺失,NGO的诚信问题是不能不加以关注的问题。
  其实在迅速的社会转型过程中,NGO发展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及志愿精神、公益精神和社会公信等等的严重失灵。这种失灵上的阻碍是无形,却往往是最根本和最难以逾越。
  
  三、规避我国NGO伦理失灵的方法
  
  我国NGO的发展实践中,面临着上文所述的合法性、自主性、志愿、诚信、等方面的危机及失灵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究其根源还是NGO伦理精神的缺失。为此,应通过以下途径来培育好NGO的伦理精神,以便规避我国NGO的伦理失灵。
  首先,建立健全我国针对于NGO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解决我国NGO的合法危机,还自由给NGO,让其自由健康的发展。我国NGO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比较低,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社团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己取得可喜的成就,法制化建设任务仍十分艰巨。应该加强立法工作,使得立法工作不再滞后于NGO的发展;要进一步完善有关NGO的法律法规;提高我国社团立法的层次和质量,加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快出台出完整的NGO管理法律文本,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等。要通过建立健全关于NGO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NGO管理模式,从法律上保障NGO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改变道德教育方式,加强NGO成员的职业教育,加强公民的公德教育,培养公民意识。NGO成员的道德素质对于NGO伦理建设至关重要,应该加强对组织成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NGO伦理建设和NGO伦理精神培育的突破口,以次来带动全社会的教育。要注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对其所提倡的奉献、民主、平等、正义、关爱等良好社会价值进行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宣传教育。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本质要求,培育公民的独立自主意识,体现生培养融自主性、自律性、自由性、责任性于一体的道德主体人格。将集体主义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提倡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要从小培养小孩的公民意识,提倡公德教育。
  再次,完善NGO的监督管理,加强NGO的诚信建设。虽然公共责任的落实也要依靠NGO自身的道德水平和管理体系,外部力量依然重要,要设置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机构,形成各个环节或部门的相互监督。要像国家给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一样,给NGO建立诚信档案,国家要强制制定NGO的诚信规定、每年进行一次道德标准审核,并把它与每年的财务审核放到同等的地位,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教育要与法制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
  最后,优化NGO管理,把管理人性化、公开化,使NGO发展更开放更科学。建立科学的NGO治理结构,强化组织自律,形成对内部人的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要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自律,也包括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具体说来就是NGO的管理要引进法人治理结构和竞争机制,加强组织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提高组织的运做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促进组织的伦理建设。NGO要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将治理层和管理层、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本组织的发展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NGO产权的社会公众属性,确保工作人员不侵害公众的利益。总之NGO的管理要做到科学化、人性化及公开透明化,防止腐败的发生。
  为了促进NGO的健康发展,为了彰显NGO独特的伦理魅力,政府必须要给予NGO合法的地位及自主性的发展,社会必须形成强烈的服务及奉献意识,NGO自身必须形成以人为本,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并重,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NGO公共责任机制。只有这样我国的NGO发展才能健康化,形成良性的发展,才能真正的规避NGO的伦理失灵,NGO才能更好的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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