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庭法官的角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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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近些年少年庭专门性案件的增多,同时考虑到大多数案件中,所涉及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司法界以及法学理论界日益关注起少年庭法官所承担的复杂化的角色问题,以及该角色在案件裁决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对少年庭法官角色的准确定位,具有极为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中国的现状来看,少年庭法官有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提高司法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关键词少年庭 法官角色 角色冲突 法官释法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43-01
  
  一、少年庭法官角色的特殊性
  《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根据该法第2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根本性司法活动就是依法定的程序,客观的认定事实,正确的运用相关的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相对少年庭而言,由于庭内的案件中,很大比例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与利益问题,且未成年人自身具有情感相对脆弱,情绪相对不稳定的特点,因而对少年庭法官角色的准确把握就显得更为复杂,同时也有更强的实践意义。
  少年庭所涉及的案件中,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作为案件原(被)告当事人的相关案件;一类是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相关利益的案件,如涉及探望权,抚养权的案件等。在前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由于其行为导致的民事违法性或者刑事犯罪性,使其经历了法庭的审判,这对于一个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讲,与其说判决的结果会对其造成单一性的影响,不如将这种影响横向延伸为判决结果与违法事实及审判经历本身,对其产生的多元化影响。后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作为案件的利益人,却常常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令其是否接受,对其日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而,少年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其自身承载的不同角色准确把握,避免不同角色间的冲突,对于所涉未成年人的利益的有效保障将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事实上,同一般的法官一样,少年庭法官也因其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他将扮演多种不同的角色,而角色与角色的冲突时有发生。
  首先,按照《法官法》中的相关定义,少年庭法官首先应承担者极为重要的“司法角色”。在这种角色的要求下,法官须依法律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对具体的纠纷作出公正权威的裁决。其次,少年庭法官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某一特定的社会角色,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的左右,进而会考虑到整个社会文化共同体对其裁判行为和结果的接受和评价。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理解往往更多的处于一种原始,自然的内心判断。所以,往往在现实层面,道德与习俗,相比法律更能获得公众的认同感。这就要求少年庭法官在实践中,还应具备一种鲜明的“社会角色”。这就需要法官一方面要尊重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所作出的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背离。正如少年庭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面对某一未成年当事人,其作出的判决,既要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要使该判决结果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的特点。因为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群体而言,法律的作用应该在强调公正之外,更应加强对于未成年人利益的社会文化道德层面的关怀。
  二、如何正确定位审判过程中少年庭法官的双重角色
  正如波斯纳在其《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提到“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绝不是机械的适用已有规则或按规定法理推理模式决策的法条主义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性因素,例如,法官的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作出的最终裁决。”这里就极有力的说明了少年庭法官将司法角色与社会角色统一起来的现实要求。然而,也间接证明了,法官在不同角色观念下,对同一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推论。因而法官应尽可能把握好两种角色间的适度转换,使得司法角色与社会角色的承担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与差异性,进而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时期少年庭法官角色的定位必须正确处理法官的社会角色问题。而目前我国对法官承担的社会角色赋予了太多的期望。这种期望远远超出了法官的职责范畴,因此造成了现实与理想的巨大差距。同时,少年庭法官演绎其社会角色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当的约束机制,因人性的弱点而不自觉产生对一方当事人的偏颇,进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也就是所谓的内力型的权力滥用。另外,很多学者因某些案件中引发的社会新问题尚缺乏社会共识或者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而对少年庭法官的社会角色的把握仍持保守态度。尽管,这并不足以成为法官应最大化的强调司法角色的充分理由。然而,当成文法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产生剧烈碰撞时,基于严格的规则主义作出的判决为社会文化所不容时,难道就应该不顾后果的放弃对法律规范的遵守?还是对法律规定作出变通甚至牺牲?这里涉及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司法角色与社会角色的适用比例问题。进而,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规则的确定下,社会角色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范围,必须加以限制。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有关利益时,就反映出法官对规则解释的范围与程度问题。德沃金的规则与原则理论,可以对此问题作出有效的说明。法律规则其作用在于赋予公众一种法的安全预期,而对于特定事件的审理与判决,应该适度的融入一些道德因素,而这个度的把握,应限定在法律原则的规定范围内。即法律的合理说明,不但要有规则的地位,同时也要有原则的地位。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以使少年庭法官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有效处理好判决的公正性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障义务的关系。尽可能使判决令未成年人能够接受,使其身心受到尽可能小的伤害,最大程度的实现司法与道德层面结果上的统一。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极有必要设立其专业化的法官职业培训模式,在强化法律知识的同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融入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培训,这样做可以更好的有助于少年庭法官对其角色的正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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