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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和解有助于刑罚目的的达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刑罚目的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是通过第三方调停,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直接商谈,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的机制。具有打击处罚犯罪人、积极妥善补偿被害人及家属、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实践。在我国,对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从轻或免于处理,有学者把它称为“恢复性司法”。 其基本内容是:经由公、检、法等执法者或者第三人及社区机构的无利害关系人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法的调整框架范围内自愿、平等积极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商谈,通过主动认错、心理安慰、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许诺某种服务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改善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二、通过刑事和解达到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是什么。
从刑罚的属性可以看出它具有惩罚性、威慑性、严厉性和最后性,属性影响决定着目的。其实,刑罚目的很直白简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即是为了对犯罪人以及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等施加影响,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预期结果。同时威慑社会上准备实施犯罪的人,防止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按层次来分析的话,我国刑罚目的第一层次是打击处罚犯罪分子,第二层次是校正,第三层次是秩序,三者联系紧密,各自依赖对方,缺一不可,打击处罚和校正主要针对犯罪实施人,秩序是处罚和校正的后果,主要针对某一群体。刑罚的目的不可能只有某一方面,它应具有兼顾整体的完整,具有层次性的统一。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否定惩罚那么刑罚将不具有任何意义;校正是现代刑罚执法理念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对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家属保护权益最优化考虑和人道的相应;相对稳定的秩序是国家和人民的实际愿望,也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没有良好健康秩序的保障,法律的其他价值只能是空中楼阁。
(二)刑事和解对实现刑罚目的的意义。
刑事和解在兼顾加害人与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参与,在犯罪主体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关注造成犯罪原因、危害、及事后认罪态度等所有事实,并通过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充分沟通,促使加害人更积极地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害人及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则会更加理性地处理犯罪和对待罪犯。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 这种由政府与社区共同应对犯罪的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由于更好地处理了政府、社区、当事人的关系,兼顾了多方利益,因而具有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良好秩序的效果。而破坏的秩序被恢复,正是刑罚目的的根本之义。
现代刑法的内容包含着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自身尊严、自我价值、平等自由和权利享受的执着追求,渗透着双方当事人良性的生存与发展。执法者应处理好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关系,在多元价值体系中(公正、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考虑)寻找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平衡,最大程度地实现两者的一致。
三、刑事和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改善刑事主体人的地位,使受害人意愿得以更好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在执法思路上从追求对犯罪人的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为重点,转变为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谁受到了犯罪侵害,受到了多大程度的损失,怎样消除这种损失上来。把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放到重要位置,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二)节省了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
刑事和解制度使得一些非恶性、非主观意义上实施的刑事案件在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抽出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好解决了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下刑事诉讼人道主义、人文主义原则和经济的原则。
(三)使轻微刑事罪犯免受监禁,消除短期监禁产生回归社会的各种顾虑。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一种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制,因轻微刑事犯罪而短期服刑的人员不仅增加了国家刑法执行负担,而且因羁押很可能造成“跟坏人学坏人”的恶性循环,相互传染恶习,服刑期间又犯罪、刑满释放又入狱的尴尬局面。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将轻微刑事犯罪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定向教育、帮扶使其回归社会,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在当今所指的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大自然及生物界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矛盾纠纷或犯罪人在没有犯罪动机、过失犯罪等且客观上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这也是纠正加害人价值观取向的体现。我们坚信,主动加强开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相同价值追求的刑事和解观念,并探索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这样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胡嘉金.恢复性刑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宋英辉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刑罚目的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是通过第三方调停,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直接商谈,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的机制。具有打击处罚犯罪人、积极妥善补偿被害人及家属、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实践。在我国,对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从轻或免于处理,有学者把它称为“恢复性司法”。 其基本内容是:经由公、检、法等执法者或者第三人及社区机构的无利害关系人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法的调整框架范围内自愿、平等积极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商谈,通过主动认错、心理安慰、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许诺某种服务等方式达成双方的和解,从而改善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二、通过刑事和解达到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是什么。
从刑罚的属性可以看出它具有惩罚性、威慑性、严厉性和最后性,属性影响决定着目的。其实,刑罚目的很直白简单——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即是为了对犯罪人以及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等施加影响,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预期结果。同时威慑社会上准备实施犯罪的人,防止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按层次来分析的话,我国刑罚目的第一层次是打击处罚犯罪分子,第二层次是校正,第三层次是秩序,三者联系紧密,各自依赖对方,缺一不可,打击处罚和校正主要针对犯罪实施人,秩序是处罚和校正的后果,主要针对某一群体。刑罚的目的不可能只有某一方面,它应具有兼顾整体的完整,具有层次性的统一。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否定惩罚那么刑罚将不具有任何意义;校正是现代刑罚执法理念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对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家属保护权益最优化考虑和人道的相应;相对稳定的秩序是国家和人民的实际愿望,也是刑罚的最终目的,没有良好健康秩序的保障,法律的其他价值只能是空中楼阁。
(二)刑事和解对实现刑罚目的的意义。
刑事和解在兼顾加害人与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参与,在犯罪主体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关注造成犯罪原因、危害、及事后认罪态度等所有事实,并通过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充分沟通,促使加害人更积极地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被害人及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则会更加理性地处理犯罪和对待罪犯。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 这种由政府与社区共同应对犯罪的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非刑罚化措施或轻缓化刑罚的修复性处理方式,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和谐。由于更好地处理了政府、社区、当事人的关系,兼顾了多方利益,因而具有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良好秩序的效果。而破坏的秩序被恢复,正是刑罚目的的根本之义。
现代刑法的内容包含着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自身尊严、自我价值、平等自由和权利享受的执着追求,渗透着双方当事人良性的生存与发展。执法者应处理好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关系,在多元价值体系中(公正、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考虑)寻找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平衡,最大程度地实现两者的一致。
三、刑事和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改善刑事主体人的地位,使受害人意愿得以更好体现。
刑事和解制度在执法思路上从追求对犯罪人的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为重点,转变为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谁受到了犯罪侵害,受到了多大程度的损失,怎样消除这种损失上来。把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放到重要位置,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二)节省了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
刑事和解制度使得一些非恶性、非主观意义上实施的刑事案件在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况下而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抽出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好解决了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下刑事诉讼人道主义、人文主义原则和经济的原则。
(三)使轻微刑事罪犯免受监禁,消除短期监禁产生回归社会的各种顾虑。
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一种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体制,因轻微刑事犯罪而短期服刑的人员不仅增加了国家刑法执行负担,而且因羁押很可能造成“跟坏人学坏人”的恶性循环,相互传染恶习,服刑期间又犯罪、刑满释放又入狱的尴尬局面。运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将轻微刑事犯罪人员纳入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定向教育、帮扶使其回归社会,对于国家、社会、个人都具有积极意义。
四、结语
在当今所指的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大自然及生物界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矛盾纠纷或犯罪人在没有犯罪动机、过失犯罪等且客观上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这也是纠正加害人价值观取向的体现。我们坚信,主动加强开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相同价值追求的刑事和解观念,并探索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这样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在职硕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胡嘉金.恢复性刑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9年5月.
宋英辉等.我国刑事和解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