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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45条从实体法的角度为占有保护提供了根据,但欲使占有获得真正保护,唯有实体法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规范,即实体上的占有保护需要程序上的占有诉讼予以保障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本文主要从占有诉讼的必要性、特征及意义与价值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占有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