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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以目前我国城市常住人口6.66亿人,约2.22亿多个家庭计算,未来保障房约占城市家庭数的16%。
应该说,在中国城市城镇化进程中,保障房建设不仅是我国政府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一大重要举措,更是关注民生,关心中低收入人群“有尊严地生活”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是将改革成果还利于民的具体体现。
但是,随着各地保障房项目的相继开工和竣工落成,保障房建设和分配还是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中,由于缺失“公开公平公正”,而使中央这一惠民政策走形变样,甚至出现腐败的身影。近期公布的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也让人看到了这点。
2012年7月18日,国家审计署发布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2011年,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资金2811.62亿元,这些成绩显然不可小觑。
然而,在斐然的成绩背后,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比如,这次审计发现,有5个市县的2801套保障性住房被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3个市县的226套保障性住房被挪作他用;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影响房屋使用效率;在77.35万套保障性住房中,有19.3万套住房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廉租住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标准,套均超面积26.52平方米。
安居工程:让弱者有其屋
从世界各国的做法看,大都将住房分为公屋和私屋。所谓公屋,由政府买单建设保障性住房;所谓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商品房。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滥觞于上世纪末,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
1998年,我国实行全面房改时,提出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但基于认识方面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障性住房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供应的主体。
1998年房改后,在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普遍较低、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建设大量住宅的当时,只能更多地依靠市场改善和解决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因为大多数城镇家庭都通过房改获得了自己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需求相对较弱,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并不快。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福利性住房分配停摆,房地产市场异军突起,得到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到2010年底,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1.6平方米,是1978年的4.7倍。
但是,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我国,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日益迫切。电视剧《蜗居》中的主人公一句“挣钱速度追不上房价上涨”,道出许多人的心声。
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逐渐成为需要政府正视的大课题。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政府高层的观念也在变化。住房供应不可能一条道路到底,需要政府和市场相互补充。在某一特定时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基于这一认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愈加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重要思想,为保障房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约束性指标。这份纲要提出,未来5年,中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要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事实上,实质性步伐早已迈出。早在2008年11月,在出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重大措施时,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首要措施和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此后,各地和相关部门奋力拼搏、攻坚克难,成效显著。
两年多时间,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1300万套,其中竣工800万套,大批住房困难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
2011年,成为“保障房”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元旦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考察了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并来到廉租房住户家中看望。此后,他又在天津、广州等地考察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央高层领导不同寻常的视察举动,释放出一个强烈的讯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成为党的战略性方针。
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开工建设保障房超过了1000万套,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标任务。在这不同平凡的一年,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创造了一个奇迹,令世界瞠目结舌的纪录。涉及资金、土地、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诸多难题,也在情系民生的生动实践中不断破解。
一块各方觊觎的“蛋糕”
将保障房建设比喻成为一块香喷喷的蛋糕,其实一点也不过分。
因为中央高层的重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这项重点民生工程上注入了大量资金。据测算,仅完成2011年保障房建设任务,便投资1.3万亿元左右。
各地投资也不少。为完成建设任务,陕西省政府出资10亿元,该省大型国企延长石油集团也拿出30亿元,以40亿元的资本金成立了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市场融资,公司共筹措建设资金100到120亿元。
但是,保障房投资大,却难以有回报,操作难度不小。如此多的资金,很难保证都用在刀刃上。在强烈的逐利冲动下,一些地方采取的招数,是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实践中,一些应当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些市县迟迟未能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再者,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了较商品房更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空间。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房价成本一般包括土地费用、房屋开发利润、建筑安装费用和各种税费,其中税费比较复杂,各地不一样,有的多达70种,占房价10%-20%的比重,这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如果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地方政府势必承担弥补“真空”的责任,想办法打擦边球,“违规”就成为了必然之选。 在审计署报告中,就不难看出,地方是如何“动脑筋”的:超配保障房、对外销售保障房、保障房挪作他用。在不少官员看来,保障房建设不妨瞒天过海,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对外销售更加顺利,挪作他用也好使,资金回笼也快。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增值部分的50%,土地出让金的10%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情况是,各地一般只将土地出让金收入3%至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积金增值部分也未按50%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这些“节省”的资金,就是地方的“所得”。
在人们的眼中,住在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房里,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首先是交通便利。以重庆市为例,该市把公租房布局在一、二环线之间21个大型聚居区内轻轨沿线或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一般距离交通站点500米左右,非常方便出行,因而也颇受欢迎。再者花费很少。以南京市宁康苑小区为例,住顶层的住户,还有一个附赠阁楼,房租每月每平方米才0.69元,物业每平方米仅0.55元。
也正因为保障房拥有如此多的好处,因而一些不够资格的饕餮之徒也纷纷削尖脑袋,挤进申报保障房人群中。
仍以这次审计署报告为例。在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的5479户保障对象未经资格审核即被纳入保障范围,42个市县的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
2011年,在河南省的一次对保障房建设的专项治理行动中,有关部门共查处了郑州85户家庭提供虚假户口骗购经济适用房、开封30多人骗购经济适用房27套、洛阳2077户家庭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等一批问题;北京和上海也分别查处了5144户和2645户骗保家庭。
专项立法刻不容缓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容忍和姑息类似侵蚀国家利益、损害人民权益的无耻行径。
在全国各地,职能部门正加强对保障房建设问题的查处。之前,广西建设部门对在保障房建设中违规使用“瘦身钢筋”的6家施工企业给予严肃查处,北京建设部门拆除了旧宫三角地保障房项目中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6栋楼地上结构部分。但是,这些执法举措,并不能化解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制度坚冰。
首先是保障房申请管理“虚化”问题。在2011年的一次专项治理行动中,人们发现了很多难以置信的问题:如在北京的保障房申请资格公示上,一些来自于烟草、电信等行业申请者的家庭收入为零,令人疑惑;凭着一份假收入证明,农业银行一名员工“突破”资格审核,出现在银川市经适房申购公示名单上……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日常审核中,有些属于常识性问题,竟然也能蒙混过关。比如,对申请人收入状况的甄别,只需向单位打个电话,就能发现问题。但有些审核人员不愿意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主动得罪人。在去年河南省通报的案例中,有8名党员干部骗购经适房,审核与公示阶段全部一路轻松通过。
而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也充分暴露出部门合力、协作管理存在制度短板,在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中,银行、房管、车管、税务等十多个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部门之间,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其次是对保障房申报欺诈行为惩罚“弱化”。一些人怀着“混过关就赚了,不成功也没损失”的想法,为所欲为。尽管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加大对骗取保障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例如,河北省新出台终身禁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处3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在河南省,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实行从严从快处理。但是,总的来看,违法成本仍然过低,并不能有力制约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规避空间。
再次是保障房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欠规范。在今年的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有9个市县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未批先用、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问题;3个市县的9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部分用地被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酒店和办公楼等;803个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占抽查项目数的38.13%,有的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14个市县的47个项目存在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问题;4个市县的12个项目未经验收就分配入住。正因为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工,个别项目已出现明显质量问题。
第四是保障房退出机制欠缺。豪车进出、出租转售、久空闲置……媒体时常曝光这些保障住房的问题。事实上,这些保障性住房一旦申请上,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极少有因家境变化而退出保障房。在我国,原本为弱势群体专设的保障房,因为缺乏退出机制,影响保障房管理。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河北省要求,保障对象家境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否则需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或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等;成都市则建立了“梯度退出”机制,廉租户条件改善后,可将其转换为公租房,降低补贴标准;对于租住廉租房的,当其不再符合廉租条件、但仍符合购买经适房条件时,允许其将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保障房申报群体的财产信息监控,尚缺乏有效的机制。如果信息的搜集不够完全,便会刺激浑水摸鱼者,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善政努力也将化为乌有,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是如何消除地方政府违法冲动的问题。正如今年审计署刮起的审计风暴,曝光和查处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保障房建设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在于,中央对于保障房建设高度关注,各地压力不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固然没有讲条件的可能性。但是,在短期内且没有缓冲期的情况下,要完成如此重的任务,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自觉奉献和牺牲。
面对诱人的利益,以及政绩的冲动,在中央政策没有发生大的调整情况下,很难确保中央政策得到一心一意落实。事实上,即便通过审计发现了若干地方的违法违规举措,并没有相关责任人因此被问责,或是受到刑事追究。同样不足一提的违法成本,势必能以浇熄地方政府的违法逐利之火。
从各国住房保障的立法情况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走在了前面。尽管,我国在保障房建设并不缺乏制度规范,比如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最近颁布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加上陕西省、青岛市等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的立法层次并不高,规范也较为分散,有的甚至带有临时性。从长远看,我们还需要一部统揽各方的国家法律。
从现有情况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住建部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但是距离立法通过,还有一段较远的路程。
保障房建设中的短板及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警示我们,这项国家法律的立法过程理应提速,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房的工程建设、资金、申请、分配、管理等,尤其要注重吸收现有学术成果。如立法应既规定实物补贴,又规定货币补贴;在操作层面上,各地在制定保障计划时,应区分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等,不一而足。
“广厦”追梦,路途迢迢。我们还需要更有力的立法举措,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在保障性住房上的合法权益,为增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应该说,在中国城市城镇化进程中,保障房建设不仅是我国政府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一大重要举措,更是关注民生,关心中低收入人群“有尊严地生活”的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是将改革成果还利于民的具体体现。
但是,随着各地保障房项目的相继开工和竣工落成,保障房建设和分配还是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问题。一些地方在执行中,由于缺失“公开公平公正”,而使中央这一惠民政策走形变样,甚至出现腐败的身影。近期公布的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也让人看到了这点。
2012年7月18日,国家审计署发布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2011年,18个省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上报完成705.71万套(户);筹集资金2811.62亿元,这些成绩显然不可小觑。
然而,在斐然的成绩背后,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的存在:比如,这次审计发现,有5个市县的2801套保障性住房被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3个市县的226套保障性住房被挪作他用;32个市县的1.46万套保障性住房闲置半年以上,影响房屋使用效率;在77.35万套保障性住房中,有19.3万套住房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廉租住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标准,套均超面积26.52平方米。
安居工程:让弱者有其屋
从世界各国的做法看,大都将住房分为公屋和私屋。所谓公屋,由政府买单建设保障性住房;所谓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商品房。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滥觞于上世纪末,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亮点,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
1998年,我国实行全面房改时,提出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但基于认识方面的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障性住房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供应的主体。
1998年房改后,在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普遍较低、政府又没有足够的财力建设大量住宅的当时,只能更多地依靠市场改善和解决大多数家庭的住房问题。也因为大多数城镇家庭都通过房改获得了自己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需求相对较弱,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并不快。
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福利性住房分配停摆,房地产市场异军突起,得到快速发展,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到2010年底,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1.6平方米,是1978年的4.7倍。
但是,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我国,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新就业职工、新毕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日益迫切。电视剧《蜗居》中的主人公一句“挣钱速度追不上房价上涨”,道出许多人的心声。
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逐渐成为需要政府正视的大课题。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政府高层的观念也在变化。住房供应不可能一条道路到底,需要政府和市场相互补充。在某一特定时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基于这一认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愈加重视。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一重要思想,为保障房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约束性指标。这份纲要提出,未来5年,中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3600万套,要基本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事实上,实质性步伐早已迈出。早在2008年11月,在出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重大措施时,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首要措施和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进。此后,各地和相关部门奋力拼搏、攻坚克难,成效显著。
两年多时间,全国累计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1300万套,其中竣工800万套,大批住房困难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
2011年,成为“保障房”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元旦前夕,胡锦涛总书记考察了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并来到廉租房住户家中看望。此后,他又在天津、广州等地考察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央高层领导不同寻常的视察举动,释放出一个强烈的讯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已成为党的战略性方针。
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开工建设保障房超过了1000万套,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标任务。在这不同平凡的一年,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创造了一个奇迹,令世界瞠目结舌的纪录。涉及资金、土地、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诸多难题,也在情系民生的生动实践中不断破解。
一块各方觊觎的“蛋糕”
将保障房建设比喻成为一块香喷喷的蛋糕,其实一点也不过分。
因为中央高层的重视,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这项重点民生工程上注入了大量资金。据测算,仅完成2011年保障房建设任务,便投资1.3万亿元左右。
各地投资也不少。为完成建设任务,陕西省政府出资10亿元,该省大型国企延长石油集团也拿出30亿元,以40亿元的资本金成立了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市场融资,公司共筹措建设资金100到120亿元。
但是,保障房投资大,却难以有回报,操作难度不小。如此多的资金,很难保证都用在刀刃上。在强烈的逐利冲动下,一些地方采取的招数,是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少提取和少上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少安排。实践中,一些应当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些市县迟迟未能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再者,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了较商品房更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空间。根据国家规定,国家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行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下浮建设贷款利率等政策支持。房价成本一般包括土地费用、房屋开发利润、建筑安装费用和各种税费,其中税费比较复杂,各地不一样,有的多达70种,占房价10%-20%的比重,这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如果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地方政府势必承担弥补“真空”的责任,想办法打擦边球,“违规”就成为了必然之选。 在审计署报告中,就不难看出,地方是如何“动脑筋”的:超配保障房、对外销售保障房、保障房挪作他用。在不少官员看来,保障房建设不妨瞒天过海,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户型面积标准,对外销售更加顺利,挪作他用也好使,资金回笼也快。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增值部分的50%,土地出让金的10%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情况是,各地一般只将土地出让金收入3%至5%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积金增值部分也未按50%比例用于保障房建设。这些“节省”的资金,就是地方的“所得”。
在人们的眼中,住在具有福利性质的保障房里,是一件很划算的事情。首先是交通便利。以重庆市为例,该市把公租房布局在一、二环线之间21个大型聚居区内轻轨沿线或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一般距离交通站点500米左右,非常方便出行,因而也颇受欢迎。再者花费很少。以南京市宁康苑小区为例,住顶层的住户,还有一个附赠阁楼,房租每月每平方米才0.69元,物业每平方米仅0.55元。
也正因为保障房拥有如此多的好处,因而一些不够资格的饕餮之徒也纷纷削尖脑袋,挤进申报保障房人群中。
仍以这次审计署报告为例。在66个市县中,有9个市县的5479户保障对象未经资格审核即被纳入保障范围,42个市县的2.1万户保障对象存在收入财产超标、重复享受保障待遇、应退出未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
2011年,在河南省的一次对保障房建设的专项治理行动中,有关部门共查处了郑州85户家庭提供虚假户口骗购经济适用房、开封30多人骗购经济适用房27套、洛阳2077户家庭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等一批问题;北京和上海也分别查处了5144户和2645户骗保家庭。
专项立法刻不容缓
对于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容忍和姑息类似侵蚀国家利益、损害人民权益的无耻行径。
在全国各地,职能部门正加强对保障房建设问题的查处。之前,广西建设部门对在保障房建设中违规使用“瘦身钢筋”的6家施工企业给予严肃查处,北京建设部门拆除了旧宫三角地保障房项目中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6栋楼地上结构部分。但是,这些执法举措,并不能化解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制度坚冰。
首先是保障房申请管理“虚化”问题。在2011年的一次专项治理行动中,人们发现了很多难以置信的问题:如在北京的保障房申请资格公示上,一些来自于烟草、电信等行业申请者的家庭收入为零,令人疑惑;凭着一份假收入证明,农业银行一名员工“突破”资格审核,出现在银川市经适房申购公示名单上……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日常审核中,有些属于常识性问题,竟然也能蒙混过关。比如,对申请人收入状况的甄别,只需向单位打个电话,就能发现问题。但有些审核人员不愿意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主动得罪人。在去年河南省通报的案例中,有8名党员干部骗购经适房,审核与公示阶段全部一路轻松通过。
而在专项治理行动中,也充分暴露出部门合力、协作管理存在制度短板,在保障房建设和管理中,银行、房管、车管、税务等十多个与家庭经济状况相关部门之间,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其次是对保障房申报欺诈行为惩罚“弱化”。一些人怀着“混过关就赚了,不成功也没损失”的想法,为所欲为。尽管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加大对骗取保障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例如,河北省新出台终身禁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处3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在河南省,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实行从严从快处理。但是,总的来看,违法成本仍然过低,并不能有力制约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规避空间。
再次是保障房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欠规范。在今年的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有9个市县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未批先用、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问题;3个市县的95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部分用地被用于开发商品房、建设酒店和办公楼等;803个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投标等环节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占抽查项目数的38.13%,有的项目被违规转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14个市县的47个项目存在质量监督检查不到位、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等问题;4个市县的12个项目未经验收就分配入住。正因为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施工,个别项目已出现明显质量问题。
第四是保障房退出机制欠缺。豪车进出、出租转售、久空闲置……媒体时常曝光这些保障住房的问题。事实上,这些保障性住房一旦申请上,就等于进了“保险箱”,极少有因家境变化而退出保障房。在我国,原本为弱势群体专设的保障房,因为缺乏退出机制,影响保障房管理。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河北省要求,保障对象家境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否则需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或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等;成都市则建立了“梯度退出”机制,廉租户条件改善后,可将其转换为公租房,降低补贴标准;对于租住廉租房的,当其不再符合廉租条件、但仍符合购买经适房条件时,允许其将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
但是问题在于,对于保障房申报群体的财产信息监控,尚缺乏有效的机制。如果信息的搜集不够完全,便会刺激浑水摸鱼者,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善政努力也将化为乌有,进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后是如何消除地方政府违法冲动的问题。正如今年审计署刮起的审计风暴,曝光和查处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保障房建设上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在于,中央对于保障房建设高度关注,各地压力不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固然没有讲条件的可能性。但是,在短期内且没有缓冲期的情况下,要完成如此重的任务,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自觉奉献和牺牲。
面对诱人的利益,以及政绩的冲动,在中央政策没有发生大的调整情况下,很难确保中央政策得到一心一意落实。事实上,即便通过审计发现了若干地方的违法违规举措,并没有相关责任人因此被问责,或是受到刑事追究。同样不足一提的违法成本,势必能以浇熄地方政府的违法逐利之火。
从各国住房保障的立法情况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走在了前面。尽管,我国在保障房建设并不缺乏制度规范,比如国务院《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最近颁布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加上陕西省、青岛市等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规的立法层次并不高,规范也较为分散,有的甚至带有临时性。从长远看,我们还需要一部统揽各方的国家法律。
从现有情况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家住建部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但是距离立法通过,还有一段较远的路程。
保障房建设中的短板及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警示我们,这项国家法律的立法过程理应提速,进一步规范保障性安居房的工程建设、资金、申请、分配、管理等,尤其要注重吸收现有学术成果。如立法应既规定实物补贴,又规定货币补贴;在操作层面上,各地在制定保障计划时,应区分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等等,不一而足。
“广厦”追梦,路途迢迢。我们还需要更有力的立法举措,有效维护弱势群体在保障性住房上的合法权益,为增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