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ke_jls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检察参与机制在现行减刑程序中的缺失评析
  (一)书面审理模式剥夺了检察机关的程序参与权, 丧失了司法之交涉性
  在刑事诉讼中, 依现行立法之规定, 法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并未对审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均是合议庭根据执行机关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从效率层面而言, 书面审理固然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却造成了两个方面的弊端: 一方面, 这种以行政程序构建的审理模式背离了司法的交涉性, 沦为了单方面的行政化程式。另一方面, 公诉机关与罪犯均无法参与减刑程序, 客观上剥夺了双方的程序参与权。这不仅无法使罪犯亲历减刑的过程, 感受减刑的人道与教育意义,从而达到有效改造的目的, 也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发表意见, 阻碍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导致减刑程序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二)缺乏有效的检察监督, 难以阻却程序性违法
  1.检察监督在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缺失, 导致减刑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十分有限, 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和“权力寻租”, 难以将非法启动减刑的现象排除在外, 从而不利于发挥减刑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
  2.检察机关难以获取相关材料, 使得监督缺乏实质效果。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列席会议、主动介入等方式获取所需材料,但这种没有既定准则规制的做法无论是执行机关抑或检察机关都难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尤其是执行机关往往以无明文规定为由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相关要求就更加凸显了制度的不足。这种缺乏事实基础的制度安排严重损害了检察监督的实效。
  二、构建我国减刑程序检察参与机制的若干思考
  (一) 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启动权, 取消执行机关的直接减刑建议权
  应当取消执行机关向法院的直接减刑建议权, 而将其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执行机关定期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罪犯的表现予以审查, 认为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时, 应当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但执行机关应当保留向检察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权力, 检察机关在接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后, 应在一定的时限内对建议予以审查, 认为符合条件的, 应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二) 加强刑罚执行中的检察监督, 从源头上纠正相关程序性违法
  立法应明确规定在考核过程中, 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将罪犯考核情况报送派驻检察人员审查并交相关检察机关备案。在执行机关怠于报送时,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有权向执行机关下达报送考核情况通知书, 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只有这样, 方能根除执行机关的侥幸心理和检察监督的弱化, 真正将罪犯考核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三)明确罪犯的主体地位, 赋予其减刑申请权
  应当赋予罪犯直接提出减刑申请的权利,检察机关在接到上述申请后, 应当在一定时限内指令执行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必要时得对罪犯本人加以询问, 并通过公示了解相关情况。历经上述程序若符合减刑条件的, 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如果不符合, 法院可以径直驳回。被驳回后, 罪犯本人可以通过原申请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复核申请, 上级检察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刑的终局复核决定。
其他文献
摘 要:作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流传上千年,然而在现代却销声匿迹。本文意在探究该制度的含义,在古代的发展过程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重在探索其在当代社会的意义与可行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情与法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它植根于儒家法文化,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所谓“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先秦
期刊
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办案安全,相继建成集中办案基地。涉案人员是身份特殊的群体,在被检察机关询(讯)问时,由于环境变化、心理高度紧张、情绪激动等原因,容易诱发疾病发作,甚至出现危急情况,在集中办案模式下,涉案人员相对比较集中,对其生命健康保障显得较为突出,因此在办案基地成立医疗保障机构(以下称医务室)很有必要。确保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是顺利实现安全、优质、高效办案的重要基础,也是尊
期刊
刑讯逼供虽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相当普遍地存在。从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到河南 “佘祥林案”—河南柘城 “赵作海案”,无疑都是刑讯逼供唱了主角,每次这样的冤案出现,都能引起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引发热烈的讨论,把司法机关推到风口浪尖上。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刑讯逼供
期刊
近年来,芦溪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举措,提高了社会管理水平,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延伸检察服务职能,主动融入社会管理大局  芦溪县检察院以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为契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的理念、思路和方法,出台《芦溪县检察院关于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
期刊
在监管场所进行检务公开,充分体现了对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其教育改造。但由于现行机制、对象特殊性等原因,给检务公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结合实际,浅谈监管场区检务公开的特点、难点及几点设想。  一、监区检务公开的特点  由于监所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主要是监狱、劳教机关及看守所,因而其公开的特点会与其他检察机关不同。  1、公开对象的特殊性。它涵盖了包括服刑、劳教人员在内的一般
期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类。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
期刊
摘 要:生育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需求,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自然人均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在中国,早在1947年,我国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就发表了他的名著《生育制度》,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生育权问题的认识仍存在很大分歧,这些生育权理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同时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因生育权而引起的纠纷而诉诸法律的现象也日益
期刊
摘 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基本职能之一,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案源稀少、监督阻力大等原因,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停滞不前,未发挥其应有效能。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监督的现实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其面临的立法及实践困境,从而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一点构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境;完善  检察机
期刊
摘 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和谐,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权,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问题,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出发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破解检察工作发展中的难点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  风险社
期刊
刑诉法的修改给反贪侦查造成很大影响:一方面侦查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侦查与反侦查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目标难以实现;二是侦查工作对抗程度加大。嫌疑人可能会凭借新规定与侦查人员玩“ 12小时”对抗游戏,等律师“营救”;三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证人避证、逃证将增多,人难找、证难取、赃难追的问题将更加突出;串供串证或里应外合的事情将随时发生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