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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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类。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意义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切犯罪如果没有合法证据的指证都是不能成立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多大嫌疑,我们都不能以心理上难以容忍为理由而制造一些证据来附和法律规定,更不允许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近年来出现的错案,都是因为不能准确排除非法证据而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制定有如下重要意义:1、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发展,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前奏;2、其内容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决定,因为2008年中央批转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等; 3、是对我国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丰富和发展;4、.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力,维护司法公正,倡导程序正义,凸现程序价值;5、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6、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顺应国际发展潮流,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4日批准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亦应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承担普遍和特定的国际法义务。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树立我国政府严格履行国际法义务,切实保障人权的大国形象。
  二、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它们的衍生证据。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2、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主要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3、衍生证据。主要指司法人员以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三、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条,包括:证据及其种类;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运用证据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与义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就以上八条规定的内容而言,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是我们历年来办案经验的原则性总结,加上当时的立法背景,这些规定多数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与办案的实际过程和具体运用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共十五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而造成的证据的不合法。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非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同时还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它是以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实物证据的特点是客观性强,看得见,摸得着,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违法取得的非法实物证据,近日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衍生证据的排除问题。衍生证据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而间接取得的证据。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短期内立法规定强制排除衍生证据是不现实的。如果规定将衍生证据一律排除,可能导致刑事诉讼受到较大的冲击,进而危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本身。但是,如果大量使用衍生证据,那么我们构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抑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将成为泡影。因此,衍生证据不排除,则整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毫无意义
  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状况,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理念当中。从现代社会法治的终极诉求来看,民主制度和人权的保障都应当是法律和法治的最终和最高目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的典型措施。确立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亦是一国民主和人权状况的集中反映。因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比打击犯罪有着更为迫切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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