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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经济领域里存在着以法人名义实施侵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行为,并且相当突出,有许多危害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因而法人犯罪即法人可以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主体的问题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讨论。对此,我想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我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作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主体,法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