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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构建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显得尤为必要,但公设辩护人的概念在我国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却极为混乱。可以借鉴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援助中心下,有选择性地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和辩护律师指定办公室。针对公设辩护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配置外,还需要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以确保辩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