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鉴定人出庭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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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一直在低位徘徊、部分鉴定人出庭失利、法院在通知鉴定人出庭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对此,笔者认为,应从设立出庭专项资金、建立人身保障机制、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培训、规范鉴定人出庭通知程序等方面着力,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人身保护;经费保障
  鉴定人出庭,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或辩方对司法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存在并且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的要求下,鉴定人对其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证明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司法鉴定人担任着专家证人的角色,以其专业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
  一、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鉴定人出庭率偏低
  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率一直在低位徘徊。据不完全统计,在一般的案件中,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不足为1%。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低的出庭率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
  1.鉴定人业务繁忙,出庭成本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案件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下,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相对其他行业而言是比较高的。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技术水平高、声誉好的鉴定人业务繁忙,常常一天就要承担几个案件的鉴定,而参与出庭则会耽误大量的时间。若鉴定人将大量的时间每完成一个案件都要进行出庭作证,那势必会影响鉴定人正常鉴定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提高效率。
  鉴定人履行出庭义务,除了耽误了正常鉴定工作外。还要自行承担交通费、差旅费,而这些费用并非所有法院都会予以报销的。
  繁忙的业务以及高昂的出庭成本挫伤了鉴定人出庭的热情,导致以往很多鉴定人接到通知后不出庭。
  2.鉴定人人身安全常受到威胁
  司法鉴定的意见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人若在毫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易遭受因法官采信鉴定意见而承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
  在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少鉴定人选择了不出庭作证。
  3.部分鉴定人出庭意识不强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鉴定人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必须出庭。因此很多鉴定人索性选择不出庭,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在新两大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进行强制性要求后,这种现象将会减少。
  (二)部分鉴定人在质证中失利
  过去,有些鉴定人由于重重原因,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过程中失利。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操作不规范或技术水平不足,有的则是因为出庭作证技巧不足而失利。
  1.部分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绝大部分律师不懂鉴定技术知识,所以只能从程序不规范来找问题。但是,由于操作不规范,部分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常出现先鉴定后接受委托、日期错误、甚至鉴定对象的特征描述错误等问题。更有甚者,没有到现场而闭门造车,或者是接受了委托人的好处,没有秉着公正的态度去进行鉴定。
  2.部分鉴定人鉴定水平不足
  虽然鉴定人资质认证比较严格,但还是鉴定人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差别悬殊。部分鉴定人的鉴定水平存在不足,鉴定意见经不起推敲。在当事人聘请专业水平高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部分鉴定人浑水摸鱼的成功率大大下降。
  3.部分鉴定人出庭作证技巧不足
  除部分鉴定人操作不规范、鉴定水平不足外,还有部分鉴定人鉴定水平并不低,却因为缺乏出庭作证技巧的训练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法院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人出庭通知程序
  目前法院系统没有统一规范出庭通知程序。在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这方面,法院的做法良莠不齐。
  部分法院的通知程序极为简便,直接口头通知鉴定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参加庭审,缺乏与鉴定人的协商,并且没有送达书面材料;部分法院做的比较好,在通知出庭之前与鉴定人协商好时间,制定好书面材料送达鉴定人,并允诺给予鉴定人一定的出庭费用。
  究其原因,是由于法院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通知程序,而导致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
  (一)设立出庭专项资金,为鉴定人出庭提供经济支撑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同时也不应忽略其出庭作证的机会成本以及各种费用。
  笔者认为应设立出庭专项资金,先行支付对鉴定人的劳动报酬以及补贴。对于刑事案件,则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出;对于民事案件,则由败诉方向法庭缴纳这笔费用。
  只有设立专项资金,给予鉴定人一定的劳动报酬以及补贴,才能使鉴定人在承担法定义务同时提高出庭作证的激情。
  (二)建立人身保障机制,保障鉴定人出庭时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是困扰鉴定人出庭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人身保障机制显得极为有必要。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鉴定人作证结束后,法官尚未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时候让鉴定人先行离开。以避免在鉴定意见被法官采信后,鉴定人遭到当事人的打击报复。
  对于重特大刑事案件、涉黑案件,应当对使用特殊保护措施,如不暴露鉴定人的相貌、个人及单位信息进行作证。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考虑进行庭外质证。
  (三)加强对鉴定人的管理培训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鉴定水平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同时也是部分鉴定机构对其所有的鉴定人的管理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的业务进行监督,对鉴定人的鉴定水平进行定期的测评,内部多组织学习,提高机构整体鉴定水平。
  针对部分鉴定人出庭作证技巧方面存在的不足,各鉴定机构应着力加强对每位鉴定人进行训练,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模拟,做到有备无患。
  (四)规范鉴定人出庭通知程序
  两大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在法官通知出庭的情况下必须出庭,却没有明确的细则来规范法院的通知程序,这明显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法院应制定相关的出庭通知程序,使各地各级法院在通知鉴定人出庭时有章可循,统一规范。
  参考文献:
  [1]高燕丽,朱明霞,付培鑫.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我见[J].中国司法鉴定,2012(1):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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