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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5日,消费者林某在某电讯商场以14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某国产品牌手机。但使用了还不到3天,林某发现该手机的振动功能无法实现,于是林某找到商家,询问怎么回事。商场工作人员经过现场操作,发现确实无法实现振动功能,于是免费为林某更换了一部同品牌、同价位但不同型号的新手机。林某觉得这回应该不会出问题了,就放心地跟朋友去外地旅游了。但没想到,在外地玩了还不到4天,林某发现这部新手机又出现了老掉线甚至不能接听的故障。气愤的林某无心旅游,匆忙从外地赶回家里。林某的姐姐也觉得这事太巧了,怎么出问题的手机都被弟弟赶上了?于是,拿起弟弟的手机仔细察看、琢磨,这一细看不要紧,林某的姐姐发现,弟弟的手机侧面有一处3厘米左右的细小裂痕!林某本来就窝了一肚子火,现在姐姐又发现手机表面还有裂痕,林某当即决定找商场退货。当林某带着所有当初买手机时的包装和票据,去商场要求退货时,商场工作人员告诉林某,说他购买的手机已经超过了7天的退货时间,且手机表面的裂痕可能是林某使用不当造成的,不予退货。经过多次协商,商场均不同意给林某退货,一气之下,林某将某电讯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商场为其退货,并返还1480元的购货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了解,被告某电讯商场承认林某的手机确系在其处购买,并且还换过一次货。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电讯商场最终同意给林某退货,并退还全部货款。
案例简评
因为本案经过调解结案,对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法院并没有涉及,比如说:超过7日,消费者就不能要求退货了吗?如果确实是这样,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又确实不能使用,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出台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其中,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关于“7天内退货”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可以看出,从该条规定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超过7天就不能退货”的结论,因为只有当“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7天退货的规定才成立,如果不能确定手机出现的问题是“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就不能适用“超过7天不退货”的规定。所以说,本案中,在林某手机出现故障的真正原因查明之前,销售者不能武断地拒绝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如果经检验,林某的手机是主机出现了问题,或者是电池等其他配件出现了问题,则应该适用各自的三包期规定。
现代社会,提倡诚信经营,许多商家也奉行“消费者是上帝”的经营理念,但在出现问题时,几乎没有多少商家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真正替消费者考虑。好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还算健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的林某就是一个自我维权的典型。
2005年10月5日,消费者林某在某电讯商场以14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某国产品牌手机。但使用了还不到3天,林某发现该手机的振动功能无法实现,于是林某找到商家,询问怎么回事。商场工作人员经过现场操作,发现确实无法实现振动功能,于是免费为林某更换了一部同品牌、同价位但不同型号的新手机。林某觉得这回应该不会出问题了,就放心地跟朋友去外地旅游了。但没想到,在外地玩了还不到4天,林某发现这部新手机又出现了老掉线甚至不能接听的故障。气愤的林某无心旅游,匆忙从外地赶回家里。林某的姐姐也觉得这事太巧了,怎么出问题的手机都被弟弟赶上了?于是,拿起弟弟的手机仔细察看、琢磨,这一细看不要紧,林某的姐姐发现,弟弟的手机侧面有一处3厘米左右的细小裂痕!林某本来就窝了一肚子火,现在姐姐又发现手机表面还有裂痕,林某当即决定找商场退货。当林某带着所有当初买手机时的包装和票据,去商场要求退货时,商场工作人员告诉林某,说他购买的手机已经超过了7天的退货时间,且手机表面的裂痕可能是林某使用不当造成的,不予退货。经过多次协商,商场均不同意给林某退货,一气之下,林某将某电讯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商场为其退货,并返还1480元的购货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了解,被告某电讯商场承认林某的手机确系在其处购买,并且还换过一次货。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电讯商场最终同意给林某退货,并退还全部货款。
案例简评
因为本案经过调解结案,对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法院并没有涉及,比如说:超过7日,消费者就不能要求退货了吗?如果确实是这样,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又确实不能使用,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出台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其中,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关于“7天内退货”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可以看出,从该条规定中并不能直接得出“超过7天就不能退货”的结论,因为只有当“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7天退货的规定才成立,如果不能确定手机出现的问题是“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就不能适用“超过7天不退货”的规定。所以说,本案中,在林某手机出现故障的真正原因查明之前,销售者不能武断地拒绝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如果经检验,林某的手机是主机出现了问题,或者是电池等其他配件出现了问题,则应该适用各自的三包期规定。
现代社会,提倡诚信经营,许多商家也奉行“消费者是上帝”的经营理念,但在出现问题时,几乎没有多少商家能够主动承担责任,真正替消费者考虑。好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还算健全,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的林某就是一个自我维权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