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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消费者向本刊记者反映:北京某超市花园路店销售的“三全”美食街系列灌汤包在其包装袋上标注有“中国名牌”标志。经查询,其生产厂家——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全灌汤水饺”和“三全凌汤圆”2003年获得了“中国名牌”,“三全”美食街系列灌汤包并不在认定范围内。该公司的这种做法让消费者十分气愤,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希望媒体及相关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进行曝光查处。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记者在该超市找到了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灌汤包。该产品包装正面赫然印有“美食街”字样,在产品包装的背面,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但已经用白色不干胶贴住,透过不干胶还能看出“中国名牌”标志。在此标志右侧有两行文字,上面一行写着:本企业已通过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下面一行文字写着:本企业产品三全凌汤圆、三全灌汤水饺已荣获中国名牌称号。
中国名推委:超范围使用“中
国名牌”标志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企业所获得的“中国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不能超范围使用。是哪个类型产品获得的“中国名牌”就只能用在该类型产品上,将“三全凌汤圆”和“三全灌汤水饺”获得的“中国名牌”标志用在“三全灌汤包”上属于违规行为。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市:厂家印什么我们无权干涉
记者就此事致电该超市花园路店客服部,面对记者的提问,接电话的男工作人员表示会去调查一下。
记者:超市在进货时是否看过企业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当然看过,他们的确有产品获得了名牌称号。
记者:水饺和汤圆获得了“中国名牌”称号,但灌汤包没有获得。这个从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你们没看出来吗?
工作人员:您在哪个网上查到的?
记者:中国名牌网,各种获得“中国名牌”的商品都能查到。
工作人员:您再咨询一下厂家,这个我们不太清楚。
记者:超市现在知道了这种情况以后,会怎么处理此事?
工作人员:厂家在产品包装上印什么我们无权干涉,我们只是销售方,厂家怎么设计产品包装那是他们的事,您明白吗?
记者:超市作为经销方也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把好进货关,确保产品质量。
工作人员对记者的话不置可否,并告诉记者有事去问厂家,他不太清楚,随后挂断了电话。
三全公司 拒不整改
记者就此事拨通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听完记者的介绍,给了记者该公司品保部的电话。面对记者的提问,品保部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让记者稍等,她问一下。随后,叫来一名自称姓魏的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魏女士也表示对公司使用“中国名牌”标志的情况不太了解,称这项工作由负责包装设计的研发部门负责,他们部门只是直接使用。对于记者所反映的问题,魏女士表示她会向领导反馈一下,争取尽快解决。记者询问该公司研发部门的电话,魏女士称研发部门的人正在开会,负责此事的黄工不在,没人接听电话,称她会负责落实此事,明天一定给记者一个答复。
第二天,记者接到魏女士打来的电话,对该公司使用“中国名牌”标志一事进行了解释。魏女士表示,虽然该公司在灌汤包的包装袋上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但在该标志旁边还印有这样一段解释:本企业产品三全凌汤圆、三全灌汤水饺已荣获中国名牌称号。这句话正是为“中国名牌”标志所做的说明。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为三全凌汤圆和三全灌汤水饺做一下广告宣传。但该公司在后来审核时也觉得这样做不合适,就想了一个新办法,将包装袋上的标识贴上不干胶标签,仅保留了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魏女士说,如果市场上正在出售的灌汤包包装上没有贴这样的不干胶标签,可能是运输途中标签脱落,或是流通环节中的其他原因导致标签不存在了。
最后,魏女士向记者询问三全公司现在应该怎样做才合适,记者告诉她,三全公司必须将这样的产品尽快从市场上收回,才能避免继续误导消费者。魏女士表示她会向公司领导汇报一下该情况,然后将领导的批复转达给记者,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魏女士的任何回复。为此,记者再次走访该超市,发现三全灌汤包仍在销售。
律师观点:违规使用“中国名牌”
标志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表示,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服务费用的一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比较热衷购买名牌产品,原因是名牌产品质量比一般产品来说还是相对可靠的。个别生产商正是抓住人们的这个消费心理,夸大宣传自己的产品,冒用中国名牌标志误导消费者,在此,记者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认真查看,以免上当受骗。
截止发稿时,该消费者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商家和厂家告上法庭,以便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购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执法部门,对商家和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记者在该超市找到了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灌汤包。该产品包装正面赫然印有“美食街”字样,在产品包装的背面,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但已经用白色不干胶贴住,透过不干胶还能看出“中国名牌”标志。在此标志右侧有两行文字,上面一行写着:本企业已通过HACCP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和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下面一行文字写着:本企业产品三全凌汤圆、三全灌汤水饺已荣获中国名牌称号。
中国名推委:超范围使用“中
国名牌”标志属于违规行为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企业所获得的“中国名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不能超范围使用。是哪个类型产品获得的“中国名牌”就只能用在该类型产品上,将“三全凌汤圆”和“三全灌汤水饺”获得的“中国名牌”标志用在“三全灌汤包”上属于违规行为。具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市:厂家印什么我们无权干涉
记者就此事致电该超市花园路店客服部,面对记者的提问,接电话的男工作人员表示会去调查一下。
记者:超市在进货时是否看过企业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当然看过,他们的确有产品获得了名牌称号。
记者:水饺和汤圆获得了“中国名牌”称号,但灌汤包没有获得。这个从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你们没看出来吗?
工作人员:您在哪个网上查到的?
记者:中国名牌网,各种获得“中国名牌”的商品都能查到。
工作人员:您再咨询一下厂家,这个我们不太清楚。
记者:超市现在知道了这种情况以后,会怎么处理此事?
工作人员:厂家在产品包装上印什么我们无权干涉,我们只是销售方,厂家怎么设计产品包装那是他们的事,您明白吗?
记者:超市作为经销方也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把好进货关,确保产品质量。
工作人员对记者的话不置可否,并告诉记者有事去问厂家,他不太清楚,随后挂断了电话。
三全公司 拒不整改
记者就此事拨通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电话。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听完记者的介绍,给了记者该公司品保部的电话。面对记者的提问,品保部接电话的女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让记者稍等,她问一下。随后,叫来一名自称姓魏的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魏女士也表示对公司使用“中国名牌”标志的情况不太了解,称这项工作由负责包装设计的研发部门负责,他们部门只是直接使用。对于记者所反映的问题,魏女士表示她会向领导反馈一下,争取尽快解决。记者询问该公司研发部门的电话,魏女士称研发部门的人正在开会,负责此事的黄工不在,没人接听电话,称她会负责落实此事,明天一定给记者一个答复。
第二天,记者接到魏女士打来的电话,对该公司使用“中国名牌”标志一事进行了解释。魏女士表示,虽然该公司在灌汤包的包装袋上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但在该标志旁边还印有这样一段解释:本企业产品三全凌汤圆、三全灌汤水饺已荣获中国名牌称号。这句话正是为“中国名牌”标志所做的说明。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为三全凌汤圆和三全灌汤水饺做一下广告宣传。但该公司在后来审核时也觉得这样做不合适,就想了一个新办法,将包装袋上的标识贴上不干胶标签,仅保留了生产日期和批号等信息。魏女士说,如果市场上正在出售的灌汤包包装上没有贴这样的不干胶标签,可能是运输途中标签脱落,或是流通环节中的其他原因导致标签不存在了。
最后,魏女士向记者询问三全公司现在应该怎样做才合适,记者告诉她,三全公司必须将这样的产品尽快从市场上收回,才能避免继续误导消费者。魏女士表示她会向公司领导汇报一下该情况,然后将领导的批复转达给记者,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没有收到魏女士的任何回复。为此,记者再次走访该超市,发现三全灌汤包仍在销售。
律师观点:违规使用“中国名牌”
标志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姚金钟律师。姚律师表示,违规使用“中国名牌”标志涉嫌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服务费用的一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消费者比较热衷购买名牌产品,原因是名牌产品质量比一般产品来说还是相对可靠的。个别生产商正是抓住人们的这个消费心理,夸大宣传自己的产品,冒用中国名牌标志误导消费者,在此,记者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认真查看,以免上当受骗。
截止发稿时,该消费者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商家和厂家告上法庭,以便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和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购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执法部门,对商家和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