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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解释,由此在专利审查与专利侵权审判中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标准。为消除这一冲突,本文首先对功能性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使用进行了分析,认为首先应当区分借用功能性限定对公知技术方案进行概括和对特定技术方案进行概括两种不同的情况,进而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功能性限定做出相应的解释。本文还对功能性限定的使用提出了改进的建议,以约束申请人对功能性限定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