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亲历1980年《婚姻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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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9月底,37岁的张春生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时,对法律可以说一无所知。
  法制委员会1979年3月成立,彭真任主任,80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是中共高级干部,就是资深法学家。百废待兴的海量立法工作,奇缺年轻的办事人员,是否学过法律,就无法强求了。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0年代曾在北京师范大学做过政治理论课教师、此前在街道办事处任副主任的张春生,被调进了法制委员会。
  张春生来到设在人民大会堂南三楼的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时,像他这样的年轻人已有20多个。他们自嘲不是和尚,不懂念经,“剃了个光头就混进来了”。
  张春生被分配到法制委员会下属的研究室,工作主要是抄抄写写、调查研究。就是在这里,他从最初“看着法律条文就犯困”的外行,一路成长,直至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3年法制委员会改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现为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张春生进入法制委员会之时,正逢《婚姻法》的修改,这成为他法律之路的起点。因而,经过30多年,他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经过依然记忆清晰,如数家珍。
  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1980年的《婚姻法》中,有4个问题争议最大。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前,法制委员会党组以彭真的名义,专门向中共中央打了报告。胡耀邦率中央书记处讨论后,批准了这个报告。
  遇罗锦离婚案
  这4个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离婚问题。
  离婚问题可以说是这次《婚姻法》修订的直接原因之一。经过10年文革,婚姻家庭领域成为受破坏的重灾区。1978年9月,中国妇女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后,时任全国妇联主席的康克清两度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建议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很快,经批准,由全国妇联牵头,组成了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康克清为组长。妇联倾向于对离婚加以限制。因为,有一种意见认为,正是因为离婚太自由了,才导致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如此之多的“第三者”现象。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这一离婚条款,在张春生看来,贯彻了当时在世界上比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可以说离婚很自由,“相当现代,相当人性”。
  张春生解释,当时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解放人,尤其是解放妇女,因为那时候男女不平等,提出离婚的大多是妇女。
  不过,1950年的《婚姻法》从某种程度上也为离婚设置了一些限制,即需先经调解。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邓颖超对这一规定有不同意见,为此专门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邓颖超反对调解,她的理由是,只要写了调解就可能拿着调解做借口,不许离婚。”张春生说。
  这一意见最终没有被接受。“调解是为了家庭稳定,为了社会稳定,个人自由和家庭稳定之间需要一定平衡。”张春生这样评价。
  《婚姻法》所规定的比较自由的离婚条款,帮助当时不计其数的深受包办买卖婚姻、重婚、纳妾、虐待、遗弃之害的当事人挣脱了不幸婚姻的枷锁。到上世纪70年代末,包办婚姻的问题已经大大改观。
  但在文革之后的新形势下,离婚自由受到了挑战。
  遇罗锦离婚案成为冲击社会观念的典型事件。
  遇罗锦的哥哥是因反对“血统论”而闻名、1970年遇害的遇罗克。受遇罗克牵连,遇罗锦曾因“反动言论”被劳教三年。1978年7月,经人介绍,没有北京户口的遇罗锦和北京一姓蔡的工人结婚。婚后,蔡为妻子的事多方奔走。1979年,遇罗克兄妹均获平反。
  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男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拿他当在北京落脚的跳板。社会舆论也多站在他这一边。
  这个案件正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给修法带来现实的考验。彭真讲的故事
  由妇联主导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形成后,转到了法制委员会。“业务单位没有提案权,提案权是人大的专有权力。”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是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还是加以限制?在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中,争论也很大。
  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离婚自由原则是可以的,但是喜新厌旧、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不应准许离婚,持这种观点的大多是女委员。另一种不赞成把离婚当成一种惩罚手段,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无论男女都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如果已经变了心,何必再守着他?”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1980年9月,《婚姻法》提请全国人大表决前夕,大会法案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开会,争论仍在持续。
  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不主张过于限制人民的离婚自由。“不过他这个人很民主,不是把观点强加给大家,而是给大家讲了一些自己处理的事情。”张春生说。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他说,当年在根据地的时候,一个比较负责任的干部,和爱人感情不好,他爱人喜欢上了另一个人。他要求离婚,但组织上一直不批准,怕影响不好。结果那个干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掏出枪把那个“第三者”打伤了。
  “我记得很清楚,彭真同志说:‘真不愿意处罚他,但是他犯了法,还是要处罚。但是如果我们早一点儿许可离婚,什么矛盾都没有了。’”张春生说。
  大会还发了一份参阅材料,是陕西一个记者在陕南监狱采访女犯人后写的。材料表明,女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多次要求离婚却得不到许可,不堪虐待,才毒杀亲夫的。这个材料,对代表们触动很大。
  即便如此,仍然难以完全说服主张限制离婚的一方。
  这时,法制委员会工作班子出了个主意,建议在1950年的离婚条款“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一条中,加上“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条件,变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唯一单独表决的条款
  这个意见女委员大体接受,有的男委员却不同意。
  曾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书记的张稼夫,是晋绥根据地出来的老干部,和彭真同为山西人,彼此很熟悉。他很激动地从会场后面走到前面来,问彭真:“‘感情确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没有一把尺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没有,那就是法官说了算,我不赞成加。”
  彭真当时就笑了,他说:“你把我问住了。但是总得要解决这个问题吧?加这条证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婚姻上是强调以感情为基础的。”
  法案委员会就这一条文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成了胶着状态。
  彭真提议说,将这一条单独拿出来表决。表决结果,多数人赞成。
  这也成了《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唯一一个单独进行表决的条文。
  条文通过后,彭真表示:“不同意的人可以继续写文章,表明自己的看法。”
  《婚姻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时,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特意对这一条做了说明。
  他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但是,也不能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痛苦,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有些社会舆论对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表同情,问题比较复杂。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就反映了这种社会情况。”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
  《婚姻法》颁布15天后,根据新法规定,遇罗锦离婚案被判决离婚。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观察》杂志发起了大讨论,张春生应约和人合写了一篇文章《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应该是自由的》。
  但是,遇罗锦案并未尘埃落定,而是一波三折。经过上诉、重审、更换审判长等风波,双方最终离婚。司法在支持遇罗锦的离婚请求的同时,也对她做了谴责,算是一种平衡。
  新《婚姻法》通过后,迎来了一阵新的“离婚潮”。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
  不过,正如张稼夫所说,如何确定“感情破裂”,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不易操作。后来,最高法院做了一把尺子进行量化,如将“分居半年”作为感情破裂的条件。
  近亲结婚和军婚
  法制委员会给中共中央的请示报告中所列的第二个问题,是近亲结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禁止结婚,但对旁系血亲未加限制。“这是向习俗让步。”张春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到了1980年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认知。新《婚姻法》拟规定,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但法制委员会还是很慎重。
  张春生特地去中科院拜访了遗传学方面的专家,他们向他证实,DNA检测的结果表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致畸率确实较高。
  有人提出,如果结婚后不生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应该被允许结婚。
  张春生觉得这个意见很重要,特地向有关领导反映,领导也表示认同,但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麻烦。另外,时间上也来不及了,因为第二天,就要提交大会表决了。
  但张春生至今认为,理论上应该是允许的。
  不过,法制委员会在向大会所作的说明中,作了一些弹性规定,指出:由于某些传统习惯的原因,、特别在某些偏远山区,实行这一规定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宜简单从事,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请示报告所列的第三个问题,是军婚问题。
  1950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当时,新中国刚刚从战争年代走出来,这是为照顾军人而规定的。经过30年的和平时期,这一条还要不要坚持?
  有人表示反对,因为不平等,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法制委员最终还是支持了保留这一条款,主要的考虑是稳定军心。毕竟,义务兵服兵役的时间不长,也就三年。
  但大会审议时,这一条依然引起了争议。
  张春生记得,广东团有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当时,香港代表也参加广东团,这个代表团比较开放、活跃。一个来自广东的知名运动员提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后面应为“分号”,再加上一句“现役军人要求离婚,须得配偶同意”。
  当时,正是张春生值班。他向上级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领导笑言:“那不等于没说吗?”这一意见没有被采纳。
  “婚龄再提高,工作就没法做了”
  向中央报告的第四个问题是法定婚龄问题。
  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但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全面展开,毛泽东的号召“国民经济要搞上去,人口要降下来”被广为宣传。为此,各地区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通常为男25岁、女23岁,上海等地甚至规定,男子27岁、女子25岁才能被批准结婚。
  适当地提高法定婚龄,是大家的共识。但是提高多少,争论很大。
  有人提出,针对城乡的不同情况,能不能制定城乡两套方案?但这也存在问题。比如,城郊怎么算?乡下姑娘嫁到城里怎么办?
  计划生育部门算了一笔人口账。如果25岁结婚,一个世纪大约是4代人,而20岁结婚的话则是5代人。他们从控制人口的角度考虑,希望把婚龄提得高一些。在计划生育的大气候下,这个建议显得很有说服力。
  但法制委员会认为,确定婚龄,不能只考虑计划生育,还应考虑人自身的生理心理条件。
  当时,妇产科专家林巧稚提出了意见。她认为,男女到20岁左右,生理心理都基本成熟了,有正常的恋爱、结婚的要求。如果过分地用法律强制力限制结婚,后果不好。她反对单纯为计划生育而晚婚。
  林巧稚的意见让人们很受触动。张春生自己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他曾经在一个街道办事处工作,当时街道的医院里,未婚人工流产的一年几十个。
  法制委员会还考察了其他国家的法定婚龄。世界上31个主要国家中,法定婚龄最高的为男21岁,女18岁。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定婚龄,女15或16岁,男16、18或21岁,但人口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
  最终,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方案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个方案,比1950年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多(因为当时的年龄指的是虚岁),又比各地实际执行的婚龄普遍低了一点。
  草案还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意见,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通常是降低了两岁)。
  《婚姻法》通过后,西部地区的基层领导松了一口气。“县委书记、县长们说,要是再提高,我们的工作就没法做了。”
  他们介绍,《婚姻法》修改之前,很多地区强制实行晚婚的地方性政策,把结婚年龄提得很高。在农村,很多人不办手续,摆几桌酒席就算结婚了。干部们督促他们去登记,结果不少是抱着孩子去公社办的结婚手续。
  新《婚姻法》颁布后的1981年,全国结婚数高达1000万以上。而此前的1979年,才6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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