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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具有相当力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引起了国内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为此,本刊组织了这次笔谈会。参加笔谈的学者(其中绝大多数为中青年学者)名抒己见,对这次刑诉法的主要修改之处进行了介绍、分析和评价。我们期望,这次笔谈能够引起法学界的讨论和争鸣,并有助于立法部门下一步的刑事诉讼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