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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明确规定,监禁机构应向所有罪犯提供教育,特别是年轻罪犯和文盲罪犯。国际规范积极倡导将监狱教育与每个国家的主流教育系统相结合,以便教育等级的标准具有可比性,使罪犯在获释后继续接受教育的可能性更大。总结梳理了国外罪犯教育的性质和种类、罪犯教育的组织模式、保障等,并从罪犯教育的主导部门、罪犯教育计划以及罪犯教育保障这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罪犯教育制度的建议,有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