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某些规定存在危害“交易安全”的弊病,主要体现在“税收优先权”制度和“欠税公告”制度的立法设计上。出于对“交易安全”的顾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债权的受偿顺位安排、权利公示等的相关制度的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重构两个制度,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使交易主体对交易相对方“责任财产”的合理预期成为可能将是今后《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以便“交易安全”获得多一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