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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法中,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据方法。但我国关于当事人的陈述规定简陋模糊,导致程序虚空,不仅法律规范相互间存在逻辑性冲突,而且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性存在误读。基于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将制度构建如此不完善的当事人的陈述置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排序的首位,有违诉讼法理及逻辑规律,应将当事人的陈述置于证据种类排序的末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