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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