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和不足分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fjgd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量的外资并购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财政税收贡献了力量,但如不对外资并购进行合理控制,其将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危害。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但总体来看还有待进一步整合,在外资准入、反垄断审查及安全审查环节均存有不足。从外资在我国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比借鉴美国、日本有关外资并购的规范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外资并购规范体系
  外资并购作为引进外资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一种方式,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在国外引进外资的形式中外资并购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我国也可利用“外资并购”引进外资,但如郎咸平教授的比喻:“外资好比农田灌溉之水,把水闸打开,就可以开始灌溉了,但是你在灌溉之前,要先挖个沟渠,这样水闸打开后,让水顺着沟渠流到需要水的农田,如果没有挖好沟渠就把水闸打开,那就会淹了大地。这么多外资进入中国,我们挖过沟渠没有?什么是沟渠?沟渠就是法制化的游戏规则。”[1]究竟我们的“沟渠”挖的怎么样?让我们通过以下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我国现有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
  1.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首先是反垄断法方面,外资并购涉及到垄断问题,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规定,限制外资并购所造成的商品市场垄断。[2]《反垄断法》一颁布就撤销了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这是中国进入法制化游戏沟渠的第一步。其次是公司法方面,外资并购将涉及到国内企业的合并、公司变更与终止、国内公司股权变动、组织形式变动及外资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这些问题做出了初步规定,通过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进行细化。[3]最后是证劵法方面,2005年修订的《证劵法》,对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双方的信息披露制度、协议收购、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承担做出了规定。[4]
  2.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规章。从2002年起,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我国政府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规章,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外资并购产业准入的有关规定,如2002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二是反垄断的有关规定,如2003年的《并购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规范,及后颁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规定了外资并购的申报制度;三是规范外资并购程序、并购企业经营活动及并购安全审查等的有关规定。如《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及《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劵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等等。
  (二)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规范存在的问题
  1.规范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不完善。其一,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立法缺乏体系性,基本停留在发现问题制定法规这么一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阶段,因此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较为散乱,整体上缺乏体系性,立法缺乏规划性、超前性;其二,立法的总体法律效力偏低,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规范大多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法律较少且分散于《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劵法》,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其三,立法缺乏协调性,我国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衔接不当,易出现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各种立法之间缺乏协调性。
  2.规范外资准入立法有待完善。外资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由2007年所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来规范,而该《目录》存在许多不足。其一,《目录》中所开放的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包括了电信、燃气、热力、给排水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敏感行业,实施后原来限制类产业减少了将近三分之二,给了外资操控我国经济命脉的机会;其二,《目录》针对新建外资企业而制定,对外资并购的具体指导作用并不明显;其三,目录缺乏对产业整体发展规划的引导,只具体体现在产业和条目中,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属于同一产业大类而目录没有具体规定的项目,往往靠部门内部掌握,而且因各地引资迫切程度不同、产业优势不同造成地区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在整体上表现为不透明、不公开,缺少统一的操作准则。
  3.规范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立法有待完善。反垄断是对外资并购企业活动最重要的审查渠道,我国虽颁布反垄断的专门立法,对原有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
  行补充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其一,反垄断审查申请主体规定不尽合理,根据规范要求,申请审查的方式为自我申请及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做出请求,这样的规定忽视了消费者及消费团体的监督作用;其二,反垄断立法对审查主体审查权限划分不清,对如何审查并购申请也未做出详细规定;其三,反垄断立法缺乏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均未对应申请审查而没有申请的外资企业规定严厉的惩罚性措施,没有制裁就无法保证申请审查规范的顺利进行。
  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责任立法有待完善。其一,安全审查的范围主要规定于刚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通知》中列明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但对“重要”没有界定,实际操作困难,给了外资可趁之机;其二,审查内容笼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查内容为“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内容宏观,未详细展开,过于空泛,审查工作带有很大模糊性;其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与《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均为规定审查的过失责任或审查的监督责任,缺乏惩罚性的责任分配导致了审查人员的责任要求存有空白。
  注释:
  [1] 郎咸平:《新帝国主义在中国》,东方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78页。
  [2]刘文华:《经济法基础理论》,学苑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38页。
  [3]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25页。
  [4]李昌麒:《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第325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其他文献
摘要:  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涉案环节、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腐败引发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强烈关注。本文就2012-2013年查办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从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入手,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就如何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原因;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我
期刊
摘 要: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的使用,该罪明显表现出自身的不足:立案标准过低、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一致、法定刑偏低、量刑档次少,非法所得计算方法不科学等。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立法修改;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建立金融监管机制等解决的对策。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践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量刑标准不变,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1993年10月
期刊
摘要:  律师管理体制是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立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确保律师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的前提。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律师工作改革力度不断扩大,已经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根据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律师管理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探索并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是贯彻《律师
期刊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历来注重民主和人权,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在司法领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化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彰显诉讼民主,促进人权保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对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  一、
期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预防腐败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了创新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崭新机制,日显重要,正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强化队伍内部监督制约的品牌。  一、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立  1.从
期刊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我国法制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法律诉讼中的重点,精神损害赔偿诉讼逐年增多并成为一道非常亮丽的当代中国司法景观。但是,在刑法领域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却未有所突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拒之门外”。这不仅令百姓大众大惑不解,而且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发了激烈争论。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野及范围的呼
期刊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及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有关活动和事项。加强检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对正确行使检察权,确保公正司法,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做好新形势下检务公开工作在重视程度必须要
期刊
五院建设(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全面落实年是市院全面深化五院建设思路的具体措施,是检察机关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检察机关落实习近平同志“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三严三实“是对党的作风建设的升华,对为党员干警设立的新标杆。我们也只有切实贯彻“三严三实“要求,以执法为民塑造立身之本,以真抓实干推动工作开展,才能使五院建设全面落实年收到实效,并以此带动阜城检察工作科
期刊
摘要:  渎职犯罪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滥用职权罪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罪名。本文在介绍滥用职权罪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滥用职权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期待能够对厘清学说之争、完善立法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滥用职权;共犯身份;竞合;犯罪未遂  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任何犯罪一样,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就表明该行为符合我国刑
期刊
摘要:  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英美法系实行的鉴定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鉴定权主义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司法鉴定,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司法鉴定;资格;鉴定人主义;鉴定权主义;重构  一、 司法鉴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