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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官邸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短短七个字,迅速引发舆论广泛热议。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官邸制很容易让人想起皇朝时代的各级衙门。事实上,这项制度的初衷正是为了治理中国官员长期以来混乱的“房事”。而作为制度反腐的一个重要环节,想真正发挥作用,官邸制还需解决很多制度之外的“先天不足”。
中国式官员住房怪象频频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宏观而言,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就微观个体上又使得居民受益。不过,这个住房制度改革却给领导干部带来了麻烦。
原因很简单,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地点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工作当然需要住房,但是当地绝大多数的存量房已经通过房改被原来的干部买断了,而且领导干部也不可能每在一个地方工作就买一套房子——这样他的工资收入也无法负担。但一个地区的领导干部总是会发生新老更替,如何解决现在领导的住房问题?这成了房改后的一个头痛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8年以后,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种种名目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一天都没有停止过。或者搞“自有土地自建房”——引入开发商进行市场化操作,所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或者搞“定向开发”——内定的开发商,以低得不成比例的价格“拍”下土地,建好房子再以低得不成比例的“市场价”让官员“团购”。有的甚至把机关整体搬迁到风景优美的近郊,搭车建房;或者搞“公务员廉租房”,以象征性租金向领导干部长期提供优质住房。谋得房子后,购房资格在机关内部分配,操作方式跟过去实物分房无异——按照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打分排队,确定买房资格、买房面积和选房次序。
而在这些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机关单位存在着诸多的经济腐败,严重超标建房,以权谋房,暗箱操作多占公房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机关单位严重超标建经济适用房。据媒体报道,曾有开发商在山东济南建起了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一共是8栋楼房,全部被山东省直机关买走。
除了以机关名义搭准福利分房的便车外,个别干部以权谋房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或以劣换优,或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企业的住房。调查发现,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获利。
更有甚者,常有官员暗箱操作,多占公房。比如在一个单位分到了两居室,过两年调到了另一个单位,私下把房子在市场上倒换成两个一居室。这样新单位只知他有一套一居室,可能再给补差两居室。过几年他又高升了,调到新的单位,再把其中一套房子倒卖了事,这样新的单位又要补房子给他。如此倒来倒去,循环往复,多少年下来,这人占有的房子就有多套。还有一些人,单位分配住房时考虑了他们子女多的因素,可这些子女在各自单位同时就成了无房户,等子女单位要分配房子时,他们又可以重复得到房子。另外,还有一些人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多占住房。
“官邸制”13年前现雏形
这些官员住房怪象不断上演,已让住房腐败成为领导干部的三大腐败之一,而且是“摆在大街上的腐败”,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
此外,近年来多名贪官落马时,查出巨额房产。例如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黄萌有84套房产,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有房产30套,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長杨卫红有房产23套……
曾有专家就房改后的住房腐败做过调研,将这类腐败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有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例如《人民日报》2008年曾报道,广西柳州的柳江东岸,专为市四大班子领导建了高档住宅小区,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仅相当于周边房价的一半。而不论哪个阶段,市场和权力勾结似乎一直存在。
而政府也早已意识到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早在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曾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某种程度上,该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雏形,对于治理住房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领导干部异地调动比较频繁,所以住房腐败风没有彻底刹住。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将探索官邸制列为一项工作任务,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有许多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完善。比如,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官邸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秘书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安全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制度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其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高级官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合法化。它标志着我国反腐败不再停留在政策方面,而是落实到法律制度方面。今后如果有领导干部待遇超过规定的标准,可以依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有法可依。
设立官邸制度,需补“先天不足”
而要让官邸制取信于民,真正发挥反腐作用,一些制度之外的“先天不足”也急需弥补。面对中国官员普遍超标的住房状况,中央和地方也曾下达了不少文件进行规范。但往往很难得到执行,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缺位是主要原因。这直接导致公众对官员实际收入、住房补贴、房产一无所知,问题官员难以被查处。
因此,要想对中国官员的住房进行有效监管,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将公务员的住房、薪酬等待遇进行公开,住房、用车和其他一切待遇,必须进行公开,公开规定标准,公开实际使用情况,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国家对于一人在不同地方或者一个城市拥有几套住房的情况,必须再次进行检查、登记,违犯规定者要纠正,并要对异地交流干部配备必要的生活住房和用具标准再次进行明确,超过标准的行为,坚决纠正过来。
探索建立官邸制,还要考虑到其规范性的问题,什么级别的官员住什么规格的房子,需要充分考虑,严格限定。现在很多领导干部都有秘书、司机等公职人员陪同,还有配偶、子女等,那么官邸制的实行范围就需要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些官员的家人也在官邸居住,亲属的范围更要明确。如果国家拿着公粮同时养着官员和官员的家人,那么官员是免费居住还是要缴纳一定的租住费用?这都需要在制度中做出明确规定。
中国式官员住房怪象频频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从宏观而言,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就微观个体上又使得居民受益。不过,这个住房制度改革却给领导干部带来了麻烦。
原因很简单,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的工作地点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工作当然需要住房,但是当地绝大多数的存量房已经通过房改被原来的干部买断了,而且领导干部也不可能每在一个地方工作就买一套房子——这样他的工资收入也无法负担。但一个地区的领导干部总是会发生新老更替,如何解决现在领导的住房问题?这成了房改后的一个头痛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98年以后,全国各地党政机关种种名目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一天都没有停止过。或者搞“自有土地自建房”——引入开发商进行市场化操作,所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或者搞“定向开发”——内定的开发商,以低得不成比例的价格“拍”下土地,建好房子再以低得不成比例的“市场价”让官员“团购”。有的甚至把机关整体搬迁到风景优美的近郊,搭车建房;或者搞“公务员廉租房”,以象征性租金向领导干部长期提供优质住房。谋得房子后,购房资格在机关内部分配,操作方式跟过去实物分房无异——按照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打分排队,确定买房资格、买房面积和选房次序。
而在这些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机关单位存在着诸多的经济腐败,严重超标建房,以权谋房,暗箱操作多占公房等现象屡见不鲜。一些机关单位严重超标建经济适用房。据媒体报道,曾有开发商在山东济南建起了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一共是8栋楼房,全部被山东省直机关买走。
除了以机关名义搭准福利分房的便车外,个别干部以权谋房的手段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是领导干部个人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或以劣换优,或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企业的住房。调查发现,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获利。
更有甚者,常有官员暗箱操作,多占公房。比如在一个单位分到了两居室,过两年调到了另一个单位,私下把房子在市场上倒换成两个一居室。这样新单位只知他有一套一居室,可能再给补差两居室。过几年他又高升了,调到新的单位,再把其中一套房子倒卖了事,这样新的单位又要补房子给他。如此倒来倒去,循环往复,多少年下来,这人占有的房子就有多套。还有一些人,单位分配住房时考虑了他们子女多的因素,可这些子女在各自单位同时就成了无房户,等子女单位要分配房子时,他们又可以重复得到房子。另外,还有一些人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多占住房。
“官邸制”13年前现雏形
这些官员住房怪象不断上演,已让住房腐败成为领导干部的三大腐败之一,而且是“摆在大街上的腐败”,越来越引起公众的不满,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
此外,近年来多名贪官落马时,查出巨额房产。例如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黄萌有84套房产,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有房产30套,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長杨卫红有房产23套……
曾有专家就房改后的住房腐败做过调研,将这类腐败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有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例如《人民日报》2008年曾报道,广西柳州的柳江东岸,专为市四大班子领导建了高档住宅小区,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仅相当于周边房价的一半。而不论哪个阶段,市场和权力勾结似乎一直存在。
而政府也早已意识到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早在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曾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某种程度上,该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雏形,对于治理住房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领导干部异地调动比较频繁,所以住房腐败风没有彻底刹住。
此次三中全会《决定》将探索官邸制列为一项工作任务,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当前我国在反腐倡廉方面有许多基础性制度建设需要完善。比如,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官邸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的秘书制度,关于国家高级官员安全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制度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其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些高级官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合法化。它标志着我国反腐败不再停留在政策方面,而是落实到法律制度方面。今后如果有领导干部待遇超过规定的标准,可以依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使其有法可依。
设立官邸制度,需补“先天不足”
而要让官邸制取信于民,真正发挥反腐作用,一些制度之外的“先天不足”也急需弥补。面对中国官员普遍超标的住房状况,中央和地方也曾下达了不少文件进行规范。但往往很难得到执行,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缺位是主要原因。这直接导致公众对官员实际收入、住房补贴、房产一无所知,问题官员难以被查处。
因此,要想对中国官员的住房进行有效监管,首先必须建立有效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将公务员的住房、薪酬等待遇进行公开,住房、用车和其他一切待遇,必须进行公开,公开规定标准,公开实际使用情况,充分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国家对于一人在不同地方或者一个城市拥有几套住房的情况,必须再次进行检查、登记,违犯规定者要纠正,并要对异地交流干部配备必要的生活住房和用具标准再次进行明确,超过标准的行为,坚决纠正过来。
探索建立官邸制,还要考虑到其规范性的问题,什么级别的官员住什么规格的房子,需要充分考虑,严格限定。现在很多领导干部都有秘书、司机等公职人员陪同,还有配偶、子女等,那么官邸制的实行范围就需要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这些官员的家人也在官邸居住,亲属的范围更要明确。如果国家拿着公粮同时养着官员和官员的家人,那么官员是免费居住还是要缴纳一定的租住费用?这都需要在制度中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