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六五”普法实践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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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住房是当今注重民生的时代比较热的话题,人们大多关注的是保障房的类型,保障对象,保障范围等,本文主要是从保障房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变更、归属和流转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以及导致的结果,从而提出相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来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一些法律问题。
经济法,就其产生而言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历史不过三十余年,经济法的性质从其产生开始就饱受争议。文章主要讨论经济法的性质,国家立法应充分体现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正义性和秩序性;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价值目标,经济法具有社会性。在此基础上指出,若强行将经济法按照传统的公私法的划分总是不尽人意的。经济法应该属于公私法间的第三法域,即: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
环境侵权是时代进步的产物,它伴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由于西方国家较我国提前步入工业化时代,因而在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方面拥有相对健全的理论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救济制度,那么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高度抽象原则化的概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法律界定。本文以《条例》为依据,从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两方面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探究,最后对《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不足做出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