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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情介绍武某系某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员,从1992年至2000年1月底一直在该信用社辖区内从事吸储工作。原告房某在武某处有过一次300元的正常存款经历后,于1998年12月14日和1999年3月31日分别将11000元和8000元现金交给武某,武某向其出具两张'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凭条',注明存款期限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