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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初审同意租赁、承包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对租赁、承包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租赁、承包机构(事业单位资产总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可不经过招投标程序)。投标人可以是个人、合伙者,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全体职工或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整体租赁、承包的,由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事业单位部分租赁、承包的,由该事业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承租、承包者在签订合同时须提供财产或资金担保;承租、承包者以现金提供担保的,其数额不得少于年承租、承包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