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给丈夫治病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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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丈夫通过相亲认识,很快就结婚了,婚后育有一女,活泼可爱,我们的日子也过得幸福美满。可是,没几年,丈夫因为车祸,断了一条腿,当时急需手术费10万,我手头没那么多钱,只得向婆家小姑借了5万元,凑够了手术费。后来,丈夫手术成功。小姑也没有向我们催要这5万元钱。丈夫的腿虽然接上了,但是需要不断进行康复训练,花费很大,我们也就没有主动归还借款。
  丈夫自从腿部受伤后脾气变得越来越差,经常对我和女儿又打又骂。无奈,年初,我提出离婚,丈夫答应了。离婚后,小姑就上门找我,让我归还当年借的5万元钱。这笔钱虽是我借的,但当时是为了给前夫治病,我让小姑去找前夫要。小姑说当初是我去借的,而且借条也是我签的,所以得我还。
  请问,如今这笔钱,是我来偿还,还是应当由前夫来承担?
  苏点点
  苏女士: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你为给丈夫治病而向小姑借款,借款如无明确约定,则视为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今,你们已经协议离婚,对于这笔债务你和你的前夫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双方之间具体承担份额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离婚,妻子能向我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吗
  我和妻子最近正在闹离婚,至于原因吧我觉得我们双方的行为都有问题。我妻子与别人同居被我给发现了,我十分气愤。最近几年,我因为工作原因,确实经常在外应酬喝酒,有时候因为业务关系,也和客户玩点麻将等赌博的游戏。妻子不理解,总是抱怨,有时候还对我大打出手。起初,我都忍着,后来忍受不了,我就还手,再后来我喝多了,就动手打她。为此,我们还闹到派出所很多次。我想,妻子出轨多多少少有我的原因。
  经过协商我们的矛盾已经无法解决,决定离婚。我听说,如果双方离婚,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话,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妻子认为我对她实施家暴、还经常赌博,属于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让我给她10万元补偿金;我觉得妻子出轨,也属于有过错。
  请问,我们双方都有过错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泰安 蒋金敏
  蒋先生: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对你的妻子有家庭暴力行为,你妻子又有与别人同居的行为,你们双方均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
  因此,你们夫妻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分手时写下的欠条,前男友可以反悔吗
  我和男朋友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我们就同居了。当时,我们刚刚工作,彼此陪伴着过了一段时间的辛苦日子。后来,男朋友连续升职加薪,而我的工作却一直毫无进展,始终是个小文员。男朋友多次让我换工作,我因为需要重新适应环境等原因都拒绝了。男朋友觉得我不思进取,提出分手。
  我不同意,因为我们都已经见了双方家长,而且都在为结婚做准备了,我为了他,离开了父母,留在了这个城市,如果分手了,我就等于什么也没有了。可男朋友主意已定,心里也觉得亏欠于我,就答应给我5万元作为补偿,这5万元分2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给我2500元。我担心男朋友说话不算数,就让他写了一张借条给我。
  一开始,我每个月都会收到男朋友的汇款,后来就变得不大准时,再后来就没音了,手机和住址都换了。通过朋友,我再次找到他理论,他气呼呼地说,本来就不欠你钱,我愿意给就给,不愿给就不给。
  请问,这种情况,他写给我的借条,还有用吗?我还能要求他继续还款吗?
  威海 李艳
  李女士:
  同居男女分手时,互相没有欠款,但一方写下欠条,承诺补偿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事后却反悔了,这属于典型的有同居关系引发的“情债”纠纷。你和男朋友的这种情况就是。首先看一下这类欠条的性质,这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欠条,你们之前没有实质性发生金钱的借贷,因此不能用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来解释和处理,也就是说这类借条缺乏构成要件,并非真正的借条。
  另外,尽管你们是自愿同居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由于这种同居关系没有像婚姻那样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就算你持有男朋友写给你的借条,但你们之间的“情债”也一样不受法律保护。履行与否全看你男朋友是否自觉。至于之前你男朋友已经履行的那部分钱款,你无须返还,现在他拒绝继续支付,你也没有权利向他继续索要。
  休息时间做兼职,公司有权解雇我吗
  为了孩子上学,我和妻子把所有的家底拿出来按揭买了一套学区房,每月需还款近一万元。我和妻子的工资几乎全部用来还款,日子过得越来越紧巴。一次机会,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份兼职,给一家设计公司做网站设计。我利用晚上和周末全天的时间来做这份工作。
  后来这事让公司经理知道了,说我做兼职影响正常工作,让我要不停了兼职,要不就辞职。我觉得我做兼职并不影响工作,而且也和公司没啥关系,这是我的个人自由。之后,我并没有停止做兼职,也没辞职。不料,两周后,人力资源部给我发了一份辞退通知。我和公司的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
  请问,公司单方面提前辞退我,违反法律规定吗?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烟台 陈刚
  陈先生: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兼职分为全日制用工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只要不影响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完全可以自由、自主地兼任其他工作职务,用人单位无权干涉。
  但是,全日制用工兼职有所不同。尽管法律并不禁止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但兼职要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用人单位也有说“不”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公司有权反对你的兼职工作,并要求你停止。你拒不听从,公司也是有权利提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妻子在朋友圈里亮隐私,离婚时我能否要求赔偿
  我和妻子是网恋,后来结婚。但共同生活不久我便发现,我们的性格有很大的差异,现实的相处远没有网络交流来得和谐。妻子隐瞒了我很多事情,比如她的家庭情况,单亲、兄弟姐妹多、家境不好、母亲重病等,还欠了亲戚很多钱。为了她娘家的事,我们经常吵架。我以为过了婚姻磨合期,会好一些,谁知道我们越吵越凶。我一旦不给她娘家钱,她就不停地抱怨、对我各种指责,还在微信上把我羞辱得一文不值,把我们生活中的一些隐私故意宣扬出去。
  朋友圈里我们有一些共同的好友,他们对我指指点点,我觉得颜面尽失。我让妻子删除相关内容,她说这些事也是她自己的事,不同意删除,反而加大宣传。单位领导找到我,让我注意个人形象。无奈,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支付给我精神损失费,妻子拒绝,我只能起诉到法院。
  请问,我可以在起诉离婚的时候,提出索赔要求吗?
  济南 林家
  林先生:
  隐私是公民生活中的隐秘、不愿意告诉别人或是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行为。你的妻子在网上以真实姓名讲述你们婚姻期间的私生活,将一些夫妻之间的隐私公开,并且羞辱你,虽说这里面也关乎她自己,但内容同样和你有关。如果含有贬损你人格和形象的语言以及图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你有权要求他立刻删除、道歉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
  不过,宣扬隐私、侵犯名誉权并不在《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如果你起诉时一同提出赔偿要求,法院如果调解不成,一般不会一并受理。但你可以收集好证据,单独向法院提出名誉权受侵害的起诉请求。
  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追加补偿孩子的抚养费吗
  十年前我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我生活,他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儿子当时还小,我们也没有过多考虑教育费用的问题。可是随着孩子长大,上幼儿园、小学、各种学习班,教育费用逐年增长。这几年我单位效益不好,抚养儿子的压力越来越大。
  于是,我提出想让前夫和我一起分担。我提了两个要求:一是将每月抚养费增加至2000元,二是补偿这几年来儿子上幼儿园、小学的教育费5万元。前夫对增加抚养费没有任何意见,但是拒绝支付补偿的教育费。
  我听说关于教育费补偿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儿子是2006年上的幼儿园,是不是已经过了起诉时效,如果我起诉到法院的话,这个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临沂 曲娟娟
  曲女士:
  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生活和教育等所需要的费用。至于给多少,怎么给,可以自由约定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评估。不过,这些费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按照法律规定,就算在离婚协议中对数额进行了约定,或者已经由法院判决,子女在必要时也可以再要求父母增加。
  你离婚十年,儿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增加了不少,此时如果向你的前夫提出补偿教育费,只要数额不超过合理的范围,应该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与诉讼时效也没有什么关系。
  抚养费、教育费产生的基础是亲子关系,具有人身性。这些基于身份关系的费用是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的。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父母一并补偿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相反,如果允许适用诉讼时效,很容易导致这类费用的长期拖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你前夫坚持不补偿你所提出的教育费,你有权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应给弟弟的租金,我能要回来吗
  我们兄妹三个人关系一直不错,因为我是家中唯一女孩,父母也很疼爱我。哥哥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当地,结婚生子,从来没有要过家里一分钱。我们家不算很富裕,我刚工作时,在一家国企当会计,收入不错,一直帮忙照顾家里。弟弟比我小,没有考上高中,在一家汽修学校学汽修,学费都是我拿的,我们感情很好。后来,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一套沿街商品房。我和哥哥、弟弟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将这套房产进行出租。当时,我和哥哥考虑到弟弟还没工作,也没结婚,经济上没什么来源,便把我们的租金赠与了他。如今算起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房屋租金多次上涨,我和哥哥的那份一直由弟弟领取。
  现在,我和丈夫虽有退休工资,但两个孩子都没有稳定工作,一家人生活拮据。而弟弟自己开办了一个小型汽修厂,这些年生意一直很红火,孩子也都上了大学,加之拿着我和哥哥的这份租金,日子越来越好。于是,我找到弟弟,希望拿回自己的那部分租金,弟弟并不同意。我很伤心,我将房屋租金给弟弟已经二十多年了。以前弟弟条件不好,生活困难,这是应该的。现在他条件改善了,生活比我好得多。我一气之下,给弟弟说,让他把全部租金都返还与我,弟弟直接挂了我的电话。
  无奈,我准备起诉到法院。请问,我能要回全部租金吗?
  荣成 商嘉惠
  商女士: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之前考虑到弟弟生活困难,同意弟弟收取自己的租金,双方已经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但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况和相关信息,可以判断出这个租金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以弟弟生活困难为赠与条件。如今,弟弟的家庭生活状况好转,这种情况已经不满足赠与条件了,所以,随之的赠与关系也就失效了。
  因此,你是可以要回租金的,时间是你自主张其权利之日起以后的属于你自己的那部分房屋租金,至于之前的租金和属于你哥哥的那部分租金是无法要回的。
  丈夫去世,公婆有权和我争孩子的抚养权吗
  孩子很小的时候,我和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由于我当时工作不稳定,收入一般,所以我们约定孩子由丈夫抚养,我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去年,前夫因患重病突然去世。
  这几年,我自己做了一点小生意,收入还算可以,我觉得我有能力抚养孩子了,所以,我找到孩子的爷爷奶奶,要求变更抚养权。失去儿子的他们不想再失去孙子,孩子奶奶表示孩子一直由他们老两口带大,已经习惯了,突然离开,肯定不适应,而且孩子正面临升高中,压力很大,总而言之,就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我。我认为我身为母亲,比他们更适合抚养照顾孩子。前夫去世了,孩子的抚养权理应变更为我。
  请问,我有权起诉变更抚养权吗?如果抚养权发生变更,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吗?
  莒县 张文文
  张女士: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他人担任监护人。你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的父亲去世后,是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的。
  即使抚养权被变更,从《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及道德层面来讲,也应当保障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孩子的探望权。虽然《新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探望的权利,但根据《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人要求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是不与法理相悖的,这也是对老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体现。孩子的爷爷奶奶照顾孩子多年,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和的基础上,在不影响你作为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你提供合理的探望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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