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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云计算正不断的被人们普及,提供给人们一种更加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获取。云计算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也由此引起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本文主要依据云计算环境中数据的不真实性以及知识产权主体的不确定性等特质,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时还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云计算环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103-01
云计算环境是完全建立在可自我维护和管理的虚拟资源层上的新兴网络应用模式。狭义云计算是指 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广义云计算服务可以是整个 IT 界与软件尧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遥拥有独立维护性和虚拟性特点的计算资源被称为野云冶。云计算把大量计算资源集中到一个公共资源池中。通过多主租用的方式共享计算资源。良好的自我管理功能使得应用提供者不需要亲自管理,从而能够使应用提供者脱离出来从事新的创作,有效降低了时间成本。
1 云计算运营模式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可扩展交互形式,具体是指,云计算可以通过对互联网的应用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同时还提供相应的计算机服务的标准化管理。用户终端和计算机服务由于互联网的链接建立了集群联系,提供所需的计算力、存储空间以及信息服务等。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新型的交互模式不仅能够逐步统一。而且能够解决更为复杂的合问题,个体用户能够在通过合理的互联网协议下。在 Internet 上获取到自身需求范围内的自助服务;企业用户利用相应计算力,存储功能以及应用来满足企业需求[3]。从用户使用行为角度出发,云计算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云端提供一种平台或者服务,多个用户或者多个终端同时在使用云端的服务。这种模式通常需要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双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一个完整的使用云计算的行为。
(2)云提供商搭建起云环境,云服务提供商租用该云环境搭建软件应用环境,终端用户可以在该环境下享受应用服务。由此可见这种模式是由云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和终端用户三方共同参与下完成的一个使用云计算的行为[4]。
2 云计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2.1 数据载体的虚拟性
在云计算时代,信息储存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用户不再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而是需要注册。付费,获得进入虚拟空间的密码,甚至单纯的使用密码也无法进入虚拟空间,还需经特定的 IP 地址,关联相关的电子设备,才能最终进入该虚拟空间,而对虚拟空间的使用权,仅存续于付费期间。云计算的产生,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化为使用权的授权,对于这些知识成果,用户仅能获得付费期间的法定使用权,而不再是绝对的所有权。
2.2 知识产权主体难以确定
在云时代,虚拟计算资源集中化管理,云服务提供者统一提供相关服务,这种情况下,传播者和网络资源提供者的责任发生重叠,如果有侵权行为,云服务提供者承担。如果作品的所有权人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在完成创作。发表以后没有及时将权利让渡给云服务提供商,很容易发生侵权。因为云计算的模式特点,是使用权的授权,即缴纳了相关费用就可以使用,但是用户并不是直接向原作者缴费,而是缴纳给“云端”的服务提供商。而服务提供商有些时候为了推广业务,会允许用户免费使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发生不可避免。
3 强化技术手段保护虚拟环境下的数据信息
用户在云计算环境体系中进行数据存储时,不管是将数据储存在任何地方都要进行加密保护。在对数据处理的时候,首先要运用各种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保护,之后在进行传输。在云计算数据中心,为了隔离不同用户的数据,用时适应访问权限的要求,还需对元数据进行加密。
4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运营商是云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实施多方控制,使其对云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性。而这种优先性在实际应用中容易被云运营商扩大化,威胁到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权利。云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的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如未经用户许可(知识产权所有人冤),直接将作品放置在网络中传播,特别是在私有云中,云服务提供商直接开闸传播作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间接侵权相对于直接侵权来说,需具备主观过错和实施客观行为,例如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和传输服务信息存储服务信息定位服务等均为客观行为,然而主观过错渊包括明知和应知冤的程度在云计算中异常复杂,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规制云运营商的权利行为;同时,云运营商作为管理者,需在对云模式的设计中,采用有效手段对用户或软件开发者进行引导,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访问行为。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云环境下广阔的资源,不得非法传播或窃取他人的知识成果。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在云计算环境下表现得并不十分明确,相应的智力成果如何复制、发表、放映与传播,不仅让云计算的用户不知如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也让法院对云计算案例进行裁判没有明确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局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规制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应根据云计算环境的特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
5 建立补偿金制度
目前所采用的云环境管理制度都是先实行错误认定,之后再进行责任承担和补偿。由于云环境中包含的错误认证程序比较复杂,所以不应该设定事后补偿制度,同时还要对事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的完善。如果在进行云计算服务的过程中,每次采用知识产权时都要进行权利人认证,就会造成成本浩大,对于一些价值小的知识成果,无疑是浪费资源,严重制约了云计算本身便利的特性。对于终端用户而言,享受云服务的过程是基于其共享便利的特性,对于知识成果的归属关注度少之又少。对于云计算环境下的知识成果,有很多未确定权利人的孤儿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得到权力人的认可难上加难。面对这些未确定权利人的成品,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望而却步,这对于知识成果的利用以及云计算环境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此外,由于与计算服务提供者并不局限于一国,要想都能获得权利人的许可,需克服种种法律冲突和现实困境。所以云计算环境下,建立补偿金制度,不仅能够兼顾新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还具备良好的现实操作性。云计算环境下扩展补偿金的范围,对于技术措施较为完善,设备可多用途化的服务商收取补偿金,可能是会不公平的。但是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防止和控制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对于一些发生侵权行为频率较高的服务过程具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6 结语
在云计算环境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就是知识产权运用和高科技网络环境发展所形成的新课题。通过对云计算环境特征的了解,权利人可以采用各种加密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此外,云计算环境在,云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和终端用户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相互制约,共同发展[5]。在利用现有的保护途径时,还应尝试新的途径,如补偿金制度,以期能够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预先保护,也使得资源共享更加便捷。
参考文献
[1]周军.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6,(6):112-113.
[2]赵文丽.数字图书馆领域的电子信息基础建设浅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11):78-79.
[3]彭涓.基于数字水印技术对敦煌壁画数字图像版权保护的探讨[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08.
[关键词]云计算环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103-01
云计算环境是完全建立在可自我维护和管理的虚拟资源层上的新兴网络应用模式。狭义云计算是指 IT基础设施的交付和使用模式。广义云计算服务可以是整个 IT 界与软件尧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遥拥有独立维护性和虚拟性特点的计算资源被称为野云冶。云计算把大量计算资源集中到一个公共资源池中。通过多主租用的方式共享计算资源。良好的自我管理功能使得应用提供者不需要亲自管理,从而能够使应用提供者脱离出来从事新的创作,有效降低了时间成本。
1 云计算运营模式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现在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可扩展交互形式,具体是指,云计算可以通过对互联网的应用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同时还提供相应的计算机服务的标准化管理。用户终端和计算机服务由于互联网的链接建立了集群联系,提供所需的计算力、存储空间以及信息服务等。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2]。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新型的交互模式不仅能够逐步统一。而且能够解决更为复杂的合问题,个体用户能够在通过合理的互联网协议下。在 Internet 上获取到自身需求范围内的自助服务;企业用户利用相应计算力,存储功能以及应用来满足企业需求[3]。从用户使用行为角度出发,云计算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云端提供一种平台或者服务,多个用户或者多个终端同时在使用云端的服务。这种模式通常需要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双方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实现一个完整的使用云计算的行为。
(2)云提供商搭建起云环境,云服务提供商租用该云环境搭建软件应用环境,终端用户可以在该环境下享受应用服务。由此可见这种模式是由云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和终端用户三方共同参与下完成的一个使用云计算的行为[4]。
2 云计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
2.1 数据载体的虚拟性
在云计算时代,信息储存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用户不再拥有绝对的掌控权,而是需要注册。付费,获得进入虚拟空间的密码,甚至单纯的使用密码也无法进入虚拟空间,还需经特定的 IP 地址,关联相关的电子设备,才能最终进入该虚拟空间,而对虚拟空间的使用权,仅存续于付费期间。云计算的产生,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转化为使用权的授权,对于这些知识成果,用户仅能获得付费期间的法定使用权,而不再是绝对的所有权。
2.2 知识产权主体难以确定
在云时代,虚拟计算资源集中化管理,云服务提供者统一提供相关服务,这种情况下,传播者和网络资源提供者的责任发生重叠,如果有侵权行为,云服务提供者承担。如果作品的所有权人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创作,在完成创作。发表以后没有及时将权利让渡给云服务提供商,很容易发生侵权。因为云计算的模式特点,是使用权的授权,即缴纳了相关费用就可以使用,但是用户并不是直接向原作者缴费,而是缴纳给“云端”的服务提供商。而服务提供商有些时候为了推广业务,会允许用户免费使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发生不可避免。
3 强化技术手段保护虚拟环境下的数据信息
用户在云计算环境体系中进行数据存储时,不管是将数据储存在任何地方都要进行加密保护。在对数据处理的时候,首先要运用各种加密方式对数据进行加密保护,之后在进行传输。在云计算数据中心,为了隔离不同用户的数据,用时适应访问权限的要求,还需对元数据进行加密。
4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
运营商是云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实施多方控制,使其对云的知识产权享有优先性。而这种优先性在实际应用中容易被云运营商扩大化,威胁到软件开发者和用户的权利。云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的情况比较容易认定,如未经用户许可(知识产权所有人冤),直接将作品放置在网络中传播,特别是在私有云中,云服务提供商直接开闸传播作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间接侵权相对于直接侵权来说,需具备主观过错和实施客观行为,例如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接入和传输服务信息存储服务信息定位服务等均为客观行为,然而主观过错渊包括明知和应知冤的程度在云计算中异常复杂,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规制云运营商的权利行为;同时,云运营商作为管理者,需在对云模式的设计中,采用有效手段对用户或软件开发者进行引导,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访问行为。终端用户合理使用云环境下广阔的资源,不得非法传播或窃取他人的知识成果。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在云计算环境下表现得并不十分明确,相应的智力成果如何复制、发表、放映与传播,不仅让云计算的用户不知如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也让法院对云计算案例进行裁判没有明确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局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完全规制各方权利义务,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应根据云计算环境的特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
5 建立补偿金制度
目前所采用的云环境管理制度都是先实行错误认定,之后再进行责任承担和补偿。由于云环境中包含的错误认证程序比较复杂,所以不应该设定事后补偿制度,同时还要对事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的完善。如果在进行云计算服务的过程中,每次采用知识产权时都要进行权利人认证,就会造成成本浩大,对于一些价值小的知识成果,无疑是浪费资源,严重制约了云计算本身便利的特性。对于终端用户而言,享受云服务的过程是基于其共享便利的特性,对于知识成果的归属关注度少之又少。对于云计算环境下的知识成果,有很多未确定权利人的孤儿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想要得到权力人的认可难上加难。面对这些未确定权利人的成品,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望而却步,这对于知识成果的利用以及云计算环境的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此外,由于与计算服务提供者并不局限于一国,要想都能获得权利人的许可,需克服种种法律冲突和现实困境。所以云计算环境下,建立补偿金制度,不仅能够兼顾新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还具备良好的现实操作性。云计算环境下扩展补偿金的范围,对于技术措施较为完善,设备可多用途化的服务商收取补偿金,可能是会不公平的。但是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防止和控制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对于一些发生侵权行为频率较高的服务过程具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作用。
6 结语
在云计算环境中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就是知识产权运用和高科技网络环境发展所形成的新课题。通过对云计算环境特征的了解,权利人可以采用各种加密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此外,云计算环境在,云提供商、云服务提供商和终端用户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相互制约,共同发展[5]。在利用现有的保护途径时,还应尝试新的途径,如补偿金制度,以期能够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预先保护,也使得资源共享更加便捷。
参考文献
[1]周军.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6,(6):112-113.
[2]赵文丽.数字图书馆领域的电子信息基础建设浅论[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6,(11):78-79.
[3]彭涓.基于数字水印技术对敦煌壁画数字图像版权保护的探讨[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