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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所有进行定型的摩托车将根据<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622-2002)排放限值的要求,实行第2阶段型式核准.并将获得核准的摩托车车型和发动机型号/企业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现将1~29批(截止到10月22日)环保公告中有关摩托车产品的内容汇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