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轻伤鉴定看新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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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法医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本文就一例轻伤鉴定比较新旧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差异,探讨法医损伤鉴定标准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鉴定 损伤程度 新标准 旧标准 差异
  一、案例资料
  1、简要案情。2013年7月5日晚11时许,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受害人余某与男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男友遂将车停到路边,对受害人余某拳脚相向,并拔出水果刀刺向余某,导致余某全身多处受伤。余某伤后先后入住当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已出院,某市公安局派处所要求对受害人余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2、医院资料。某市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摘录:2013.07.06-2013.07.11
  主诉: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流血,活动受限2小时,于2013年7月6日入院。
  既往史:体健
  查体:T36.5℃ P88次/分 R20次/分 BP100/60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查体合作。皮肤黏膜苍白,全身淋巴结无肿大。头颅无畸形,左眼结膜充血,左眼眶肿胀,局部瘀斑形成,伤口处覆盖大量淤血块。口唇无紫绀,口腔黏膜无溃疡。甲状腺无肿大。胸廓对称,双侧呼吸运动对称,双侧语颤对称,双侧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啰音。心前区无隆起,心界正常,心率88次/分,心率齐,心音稍弱,未闻及心包膜擦音及心脏杂音。腹部平坦,压痛无,无反跳痛,肝脾未触及,移动性浊音无,肠鸣音亢进无。左肩部、双前臂、左臀部及双下肢可见若干散在大小不等伤口,约1.5~2cm,右拇指桡侧缘及右小指尺侧缘分别可见2€?.5cm,1.5€?cm斜行伤口,肌腱断端外露,左手诸手指伸指功能障碍,右拇指及小指伸指功能障碍,双手及双下肢稍感麻木,伤口呈喷射状出血。脊柱活动正常。肛门生殖器正常。
  治疗经过:
  入院后急于当日在全麻麻醉下行“全身多处清创,左中、环、小指;右拇指、小指伸指肌腱、右拇指桡侧、小指尺侧固有动脉、神经断裂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消肿等对症支持治疗。伤口干燥,未拆线,患指血运及指腹张力正常。2013年7月6日X光片示:双侧尺桡骨、右膝、左胫腓骨、左肱骨、右手及胸部平片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6日头颅CT示:未见明显异常。2013年7月11日出院。
  出院时情况:患者感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
  出院诊断:全身多处刀刺伤:双上肢、双下肢多处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左臀部肌肉损伤;左眼结膜充血。
  3、法医学检验
  被鉴定人余某神清合作,自行缓慢步入鉴定室,语利,自诉双上肢、双下肢疼痛,活动障碍。查体:一般情况可,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伤口,累计缝合伤口长度约75.6cm,其中左大腿外侧可见6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膝1处缝合伤口,长2 cm ;左小腿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右大腿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 ;左肩胛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2cm、0.8cm;左上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均长2 cm;左前臂可见3处缝合伤口,分别长:2 cm、9 cm、1 cm; 左上肢活动受限;右手上臂及肘关节外侧可见4处缝合伤口,分别1 cm、1.5 cm、1.5 cm、11 cm ;右手前臂内侧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3 cm、1.5 cm;右手拇指根部,可见2处缝合伤口,分别长1cm、3 cm ;右小指可见2处缝合伤口,长4 cm、1.5 cm;右手小鱼际可见一处缝合伤口,长1.8 cm 。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双前臂石膏托外固定。双下肢关节及脊椎活动自如。
  阅当地医院2013年7月6日X光片、CT片示:头部、胸部及四肢未发现骨折。
  二、讨论
  这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但及时而准确地鉴定受害者的损伤程度对于案件的下一步的侦查审讯具有决定性意义。根据上述法医学检验情况,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被鉴定人余某因外伤致左眼睑青紫,左眼球出血。全身可见34处缝合创口,缝合创口累计长度约75.6cm,经过治疗,目前,左上肢活动受限;右上肢活动障碍,以肘关节、右手拇指、小指为甚。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三)[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已构成轻伤;
  而根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第5.11.2条b)[轻伤一级 创口长度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余某全身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由此可以看出,新、旧标准对于此案件的鉴定结论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只是在划分的等级上更加的细分。
  众所周知,于1990年7月1日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了20余年来,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依据,但是上述标准在这20年中未曾修订,且一些条款的表述较为模糊,可操作性较差。所以新标准的出台势在必行。
  本案中,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新旧标准一致;且根据新旧标准,最后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但是根据新标准,轻伤中又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此细分,有如下优点:
  (1)损伤程度鉴定更加准确。
  (2)轻伤到重伤间的划分更有层次。如新标准中对于体表损伤5.11.1中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为重伤二级,而轻伤一级5.11.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这样的划分逐步递进,布局合理,更有层次。
  (3)量刑更明晰。随着1997《刑法》实施和鉴定标准在法医鉴定中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刑罚价值目标更具理性化、从重刑到慎刑的司法理念的演变与建立、量刑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法制环境的变化等,都要求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来保证。现行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条款只有原则定性规定,有些条款规定不准确,在适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等缺陷愈显突出。新标准能够基本解决法医在损伤鉴定中的具体运用,在审判中能够起到指导法官量刑、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该《损伤标准》设置科学、条款清晰、布局合理、数据全面、操作性强,能够保证相关犯罪案件适当的处理,体现了罪、责、刑相一致的刑事司法原则。
  (4)可操作性更强,兼具公平。新标准第一次把鉴定时限、损伤范围界定、伤病关系、功能丧失的具体描述、数据的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的量化作出了规定。鉴定人在引用标准时操作性强。
  参考文献: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070号.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杨克敏.从单纯定性规定到定性与定量并举的飞跃—损伤标准修订课题研究是指导法官对有关犯罪量刑有益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04,4:28-30.
  (朱密,张淑华单位:湖南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朱洪建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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